企業所得稅優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規定,自2012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這一政策的執行要注意三點:
一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仍然有效。雖然財稅[2011]117號文件擴大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但對象仍必須是查賬征收企業。
二是2011年匯算清繳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4號),即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是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的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因此,僅就來源于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印花稅優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號)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依照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認定的小型和微型企業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發票免工本費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免征小型微型企業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字[2011]104號)規定,自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對依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認定的小型和微型企業,免征稅務部門收取的稅務發票工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