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北京市國稅局2014年針對281戶“走出去”企業的調查顯示,僅有26戶企業在境外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與北京市國稅局受理非居民企業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和備案900余戶次的數據形成鮮明對比。
在跨國公司的眼中,利用稅收協定可以有效避免雙重納稅,切實維護自身權益。正因為如此,稅收協定被跨國企業視為境外投資的“護身符”。然而,北京市國稅局2014年的一項專項調查顯示,北京市大多數“走出去”企業卻將其拋至腦后了。
2014年,北京市國稅局對281戶主動向稅務機關申報了境外所得的企業開展了調查。調查結果顯示,2011年~2013年,這些企業取得的境外所得共計2079億元,其中近90%來源于已與我國簽署稅收協定或安排的國家和地區,但僅有26戶企業曾在境外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占被調查企業的比重僅為9.25%。這個調查結果大大出乎我們的預計。這說明稅收協定的“護身符”作用大部分企業還不了解。與我國居民企業享受協定待遇現狀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僅2014年,北京市國稅局受理非居民企業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和備案900余戶次。
進一步調查發現,大部分企業未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第一種情況是企業對中國與對方國家簽署的稅收協定不了解。部分企業表示并沒有聽說過稅收協定,有的企業雖然聽說過稅收協定,但不清楚稅收協定的具體作用,或是誤認為稅收協定待遇等同于境外稅收抵免;第二種情況是,企業對對方國家的國內稅法不了解。有的企業在“走出去”過程中,對對方國家的國內稅法規定和稅務管理流程等沒有了解,不知道按照當地法律應該如何核算應納稅額,更不清楚如何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第三種情況是,企業與對方稅務機關缺乏溝通,這些企業雖然對稅收協定有一定認識,但是認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手續復雜,或是提交的資料不符合對方稅務機關要求,因此沒有申請或是沒有成功享受到稅收協定待遇。還有一種比較普遍的情況是,企業與境外分支機或委托的中介機構缺乏溝通,其境外開展的投資經營項目由當地機構負責記賬,相關涉稅業務也由當地機構開展,因此境內財務人員不清楚境外所得在當地是否享受稅收協定。
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我國的稅收居民企業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國繳納稅款,即其來源于境內、境外的所得都應該在中國繳納所得稅。由此帶來的可能后果就是雙重征稅。為了消除雙重征稅給企業帶來的不合理稅收負擔,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專門設置了境外所得稅收抵免規定,即居民企業可以就其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按規定在我國抵免。
但是,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稅款不包括按照稅收協定規定不應征收的境外所得稅稅款。這一點是“走出去”企業比較容易忽略的。也就是說,企業取得來源于已經簽署稅收協定或者安排的國家地區的所得,并在當地繳納了所得稅性質的稅款,應在境外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否則超出協定規定的部分不可以在我國抵免。
舉個例子,假設我國企業在俄羅斯投資持有俄羅斯企業股權,俄羅斯企業向我國企業分配100萬元股息。根據俄羅斯國內稅法規定,對支付給非居民企業的股息征收15%的預提所得稅,但根據中俄稅收協定,對于支付給我國稅收居民企業的股息,俄羅斯稅務當局征稅的稅款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10%。
因此,我國的居民企業可以向俄羅斯稅務機關提出按照稅收協定10%的稅率(符合條件的甚至可以享受5%的協定稅率)納稅,即在俄羅斯至多繳納10萬元的所得稅,這部分稅款可以計入在我國稅收抵免的范圍。但如果我國居民企業未在俄羅斯提出享受協定待遇,而按照當地稅法繳納15萬元的所得稅,那么多出協定規定的5萬元稅款是不能在中國抵免的。
基于專項調查時了解的情況,筆者建議“走出去”企業一定要清楚地了解稅收協定的作用和使用方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具體的工作中,應該如實申報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加強對境外投資地稅收法律和稅收協定的了解,提高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業務的準確性。通過我們去年的調查發現,有部分企業混淆了稅收協定待遇和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概念,不了解如何在對方國家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同時在我國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又進行了抵免。
這種處理方式不符合現行規定,稅務處理存在巨大風險。“走出去”企業進行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時,應認真學習相關規定,避免因對相關文件的錯誤理解造成稅務風險。
作者:北京市國稅局國際稅務管理處副處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