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2011年第25號,以下簡稱《公告》)第五十一條的授權,結合我區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內各級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各類投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等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
第四條 納稅人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公告》及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所得稅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資產損失,不得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第二章 申報管理
第五條 納稅人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形式。
第六條 納稅人發生屬于《公告》第九條規定范圍內的資產損失,應于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以清單申報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清單申報匯總表》(附件1)申報稅前扣除。
第七條 納稅人發生屬于《公告》第十條規定范圍內的資產損失,應當在年度終了后4月30日前,以專項申報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稅前扣除,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專項申報報送資料清單》(附件2);
(二)《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專項申報表》(附件3);
(三)《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專項申報匯總表》(附件4)(此表為企業同時申報多項專項申報稅前扣除時使用);
(四)《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專項申報明細表》(附件5);
(五)《公告》要求的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主要證據材料。
(六)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若納稅人按《公告》規定申報扣除以前年度的資產損失,應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并按不同的扣除年度分別填報《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專項申報表》(附件3)。
第九條 在中國境內跨地區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總機構在申報扣除時,應將各分支機構向其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的情況進行匯總,分別填寫《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清單申報匯總表(適用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附件6)、《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專項申報表(適用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附件7),并附各分支機構的專項申報表和清單申報表,一并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
(一)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除應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各自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外,各分支機構同時還應上報總機構。
(二)與總機構在同一地級市的分支機構,不再單獨進行資產損失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由總機構一并進行資產損失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
(三)總機構將跨地區分支機構所屬資產捆綁打包轉讓所發生的資產損失,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
第十條 納稅人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方式申報扣除。
第十一條 納稅人發生屬于專項申報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的時限內報送相關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后,可適當延期申報,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接到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專項申報資料后,應在20個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企業所得稅涉稅項目受理通知書》(附件8)或《企業所得稅涉稅項目不予受理通知書》(附件9),納稅人可根據主管稅務機關的受理決定進行資產損失稅前扣除。
納稅人在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過程中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要求其改正,并出具《企業所得稅涉稅項目補正資料告知書》(附件10),企業拒絕改正的,稅務機關有權不予受理,并出具《企業所得稅涉稅項目不予受理通知書》(附件9)。
第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做出辦理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做好資產損失后續管理工作。對資產損失金額較大或經后續管理發現不符合資產損失扣除規定,或存有疑點、異常情況的資產損失,應及時進行核查。對有證據證明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不真實、不合法的,應依法作出稅收處理決定。
第十五條 在年度匯算清繳工作結束后,各級稅務機關應將《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清單申報臺賬》(附件11)、《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專項申報臺賬》(附件12)于6月30日前,上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第十六條 納稅人應當建立健全資產損失內部核銷管理制度,及時收集、整理、編制、審核、申報、保存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證據材料,方便稅務機關檢查。
第十七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通過企業所得稅匯算、日常管理、納稅評估和納稅檢查等方式進行實地核查確認跟蹤管理。對有確鑿證據證明由于不真實、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證據而由此在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應當依法進行納稅調整,并按規定對納稅人和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各級稅務機關要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并將此項工作納入崗位責任制考核體系。
第十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將企業資產損失的有關資料按照征管資料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歸檔管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的表證單書,由各地自行印制使用。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清單申報匯總表》.doc
2.《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專項申報報送資料清單》.doc
3.《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專項申報表》.doc
4.《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專項申報匯總表》.doc
5.《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專項申報明細表》.doc
6.《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清單申報匯總表(適用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doc
7.《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專項申報表(適用跨地區總匯總納稅企業)》.doc
8.《企業所得稅涉稅項目受理通知書》.doc
9.《企業所得稅涉稅項目不予受理通知書》.doc
10.《企業所得稅涉稅項目補正資料告知書》.doc
11.《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清單申報臺賬》.doc
12.《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專項申報臺賬》.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