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2005年通過吸收合并,購買了一家公司。被合并公司虧損,按照當地稅務機關核定的一個資產比例,我公司從2006年每年按比例開始彌補被合并公司虧損。但2008年,我公司自身也出現了虧損,2009~2010年盈利。但是2009~2010年我公司只是將被合并公司的虧損按比例進行了彌補,而我公司2008年的虧損未進行彌補。 我公司在2011年盈利,由于合并彌補虧損已過了5年時效期,不再彌補。我公司申報彌補2008年本公司的虧損時,主管稅務機關認為,不能跨年彌補虧損,請問: 1.2008年的虧損到現在未超過5年,跨年不讓彌補,是否有此規定? 2.合并彌補虧損和公司本身彌補虧損是否不能同一年進行彌補?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附表四《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填報說明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1列“年度”:填報公歷年度。第1至5行依次從6行往前倒推5年,第6行為申報年度。 8.第11列第2至6行“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填報前5年度的虧損額被本年主表中第24行數據依次彌補后,各年度仍未彌補完的虧損額,以及本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額。11列=4列的絕對值-9列-10列(第四列大于零的行次不填報)。 9.第7行第11列“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合計”:填報第2至6行第11列的合計數。 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2008年度虧損,2009~2010年度所得稅申報表中應在《彌補虧損明細表》“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中包括其數額。如果你公司未反映,則不能用2011年度的盈利進行彌補。 比如:2008年虧損100萬元,被合并企業尚未彌補虧損為300萬元,則2008年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虧損額為40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