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由某市××集團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與英國某公司共同投資創建。B公司以其生產經營性資產(機器設備、存貨、應收賬款等)作為投資,占股權75%。A公司職工均是B公司的老員工,并租賃B公司的廠房進行生產經營。經營范圍:工程機械零部件制造、研發和銷售。2014年5月注冊成立,同年6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A公司2014年度實現銷售收入9855.34萬元,繳納增值稅180.35萬元,增值稅稅負1.83%;2015年度實現銷售收入18367.44萬元,繳納增值稅227.75萬元,增值稅稅負1.24%,同比下降0.59個百分點,與某市同行業平均稅負相比低0.74個百分點。針對這個疑點,2016年6月主管稅務機關對該企業進行了納稅評估。
面對評估人員,企業財務人員痛快地承認了幾個問題:一是職工食堂、宿舍耗用水電費抵扣的進項稅額沒有轉出,二是處理舊設備沒有按簡易辦法繳納增值稅,三是發出商品沒有開票未及時計入銷售收入,自查補稅12萬元。企業如此配合,是不是要掩蓋更大的問題呢?
進一步查看A公司財務報表,發現2015年管理費用2021萬元,為什么費用這么高?財務人員有些緊張,解釋說主要是支付給B公司的租賃費。A公司的廠房是租賃B公司的,人員也都是從B公司過來的,為了給B公司增加一些利潤,定的租賃費稍微有點高。財務人員出示了兩公司的租賃合同,證明確實為正常租賃費支出。
帶著疑問,評估人員繼續翻看企業的記賬憑證,突然發現某月支出租賃費,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廠房租金 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00
貸:銀行存款 1170000
廠房租金里邊怎么能有增值稅進項呢?再查看其原始憑證居然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是“勞務費”!看到評估人員這一重大發現,企業財務人員更加緊張。原來,B公司長期虧損并且增值稅留抵巨大,而A公司是新辦企業,沒有采購新設備,增值稅稅負偏高。因此,從2015年1月份開始企業實施這樣的稅收籌劃,由B公司向A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A公司能抵扣進項少繳稅款,B公司也不需納稅,兩企業實現“雙贏”。
企業財務人員解釋說,原以為2015年就全面實施營改增了,租賃費也開始征增值稅了,A公司抵扣進項,B公司計提銷項,總體沒有少繳稅款。只是在評估前幾天培訓時,才明白“有形動產租賃”從2013年8月1日開始實施營改增,“不動產租賃”2016年5月1日營改增,一直惴惴不安又心存僥幸不被發現,沒想到還是被稅務人員發現了。
經過企業自查和稅務人員核實,2015年A公司支付B公司租賃費728.94萬元,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123.92萬元;2016年1月~4月支付租賃費243.12萬元,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41.33萬元;A公司共補繳增值稅177.25萬元,其中2015年度135.92萬元,2016年1月~4月41.33萬元,加收滯納金16.6萬元。補繳稅款后,企業2015年增值稅稅負達到1.98%,同比增加0.15個百分點,與全市同行業平均稅負基本持平。同時,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對B公司違規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處以1萬元罰款,并按照國地稅合作規范,向地稅部門提供了征管線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