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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重大稅務案件能否以稽查局名義制作稅務處理?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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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觸到大要案審理,就被這一問題困擾,貌似“誰審理、誰決定”,上級局也一直未有明確答復,執行不一。這次,總局答復蓋棺定論。 問題內容: A區地稅稽查局對某公司實施了稅務稽查,因達到重大稅務案件標準已經A區地稅局審理委員會審理。此時,能否以稽查局名義制作稅務處理、處罰決定書?對此,出現了兩種觀點: 一種認為可以,因為一是《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屬特別法,又明確了稽查局屬稅務機關,且賦予了稽查局獨立完整的且不受限制的行政處罰權,稽查局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 二是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是內部的監督程序,對外不應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是這樣避免一個案件出現兩個執法主體。另一種觀點認為(也即法院的主要觀點)誰審理就應以誰的名義制作稅務處理、處罰決定書(且有國稅發[2001]21號文為依據)。或者兩種都可以?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對于重大稅務案件,盡管由稅務機關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進行審理,仍應以稽查局名義制作稅務處理、處罰決定書。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1]21號)規定,審理委員會工作職責:一是負責審理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送的案件;二是作出審理結論。國稅發[2001]21號文件并未規定重大稅務案件審結后制發稅務處理、處罰決定書的權限問題,而且重大案件審理委員會也只是稅務機關內部一個非正式機構。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2011/04/21 劉曉偉點評—— 總局這個答復主要是解決現實中存在稽查局下檢查通知書,上級局出處理決定書在法院遇到麻煩的問題(執法主體不同),也就是說可以是上級局審后,由稽查局出處理決定書好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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