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銷售如何納稅?
我公司位于廣州,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業務需要,我公司近期在杭州租有倉庫,僅用于存放周邊地區購買的貨物,沒有申請營業執照,公司偶爾會有職員前往杭州出差管理貨物收發事宜。現在公司從上海購買貨物一批,將其存放于杭州的這個臨時租用的倉庫內,準備過一段時間后銷往北京。
請問:對于我公司存放在杭州倉庫中的貨物,是應該在廣州當地確認收入,還是在杭州當地確認收入?應該在以上哪個地方申報繳納增值稅?什么情況下屬于異地銷售?
答:對于異地庫存問題,可從下面幾個方面進行分析,不同情況下,稅收處理也不一樣: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款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移送給其他機構用于銷售,應當視同銷售,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這種視同銷售行為稱作異地銷售。
2.1998年,國家稅務局針對異地銷售問題專門下發了文件,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
該文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第(三)項所稱的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一是向購貨方開具發票;二是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如果受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計算,并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以資金結算網絡方式收取貨款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802號)文件還規定:“納稅人以總機構的名義在各地開立賬戶,通過資金結算網絡在各地向購貨方收取貨款,由總機構直接向購貨方開具發票的行為,不具備《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文件規定的受貨機構向購貨方開具發票、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兩種情形之一的,其取得的應稅收入應當在總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
3.異地庫存實質是異地倉庫。納稅人在外地設立的倉庫,一無營業執照,二無銀行賬號,充其量只是個貨物的存放地,根本構不成分支機構。即使其在外地設立了分公司,如果該分公司沒有開具發票,也沒有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則總機構仍然無需在貨物移動時繳納增值稅,而應當按照總機構與購買方簽訂的銷售方式,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確定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根據上述分析,該企業杭州倉庫如果沒有發生下列行為的,應在廣州繳納增值稅:一是向購貨方開具發票,二是向購貨方收取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