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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業提取的呆賬準備金,能否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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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金融企業提取的呆賬準備金,能否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三)〉的通知》(財會[2003]29號)規定,按照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前允許扣除的項目,原則上必須遵循真實發生的據實扣除原則,除國家稅收規定外,企業根據財務會計制度等規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包括資產準備、風險準備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同時,《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第七條規定,金融企業的呆賬損失,須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扣除。據此,根據《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計入當期損益的“相關資產減值準備”,只有實際發生的呆賬損失部分,在發生當期,經稅務機關批準后,才能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其他部分不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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