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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城市離岸服務外包業務的應對之策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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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1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商務部公開發布了財稅[2010]64號文件關于示范城市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以下簡稱“64號文”),對注冊在服務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簡稱“示范城市”)的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這是繼2009年出臺的國辦函[2009]9號和財稅[2009]63號文件對注冊在示范城市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給予營業稅和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之后,國家將其中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的優惠待遇適用范圍推廣至注冊在示范城市的所有企業,以進一步促進離岸服務外包產業的發展。 根據國辦函[2009]9號和財稅[2009]63號文件,注冊于示范城市并取得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一般企業適用的列支比例僅為2.5%;取得的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 64號文出臺后,注冊在示范城市的非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也將有機會就其取得的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享受免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 由于64號文將享受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待遇的企業范圍進一步擴大,因此注冊在示范城市并且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的企業,應檢視自身業務情況,初步判斷是否屬于政策惠及范圍,并在此基礎上進行業務發展規劃。其中具體包括: 實際上很多對外提供管理咨詢服務的企業均涉及64號文所列示的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例如企業業務流程設計服務、企業內部管理服務、企業運營服務、企業供應鏈管理服務)及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例如知識產權研究等)。對于這些企業,64號文無疑為其降低營業稅稅負提供了一個新的契機。由于64號文并不要求服務企業符合技術先進型企業的標準,因此這些服務企業應當采取積極措施,以滿足適用64號文的條件,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節約稅務成本。 如果境內企業采取轉包方式向境外單位提供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則承包方和轉包方在業務安排及合同簽訂中可以考慮采取適當的優化安排,以有效降低稅負水平。 64號文的規定使得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不再是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專屬待遇,因此符合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條件但尚未辦理認定的企業,更應該及時申請辦理認定,以便根據財稅[2009]63號文件的規定享受除營業稅之外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即15%的所得稅稅率及職工教育經費扣除的特殊規定),從而保持競爭優勢。 有關部委將就64號文出臺相關的執行細則和程序性指引,對企業享受上述免征營業稅政策在申請程序和提交資料等方面做出具體規定。因此企業應密切關注后續出臺的具體管理辦法,及時提出申請,盡早享受免征營業稅優惠。 此外,由于類似的稅收優惠政策通常會要求企業將符合免稅條件的業務收入與其他應稅收入分別核算。因此,企業應注意完善自身的會計核算制度,單獨核算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為申請稅收優惠做好準備。 (本文資料由德勤中國稅務技術中心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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