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管實務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加強稅收控管、方便納稅、降低稅收成本的規定,稅務機關可以委托有關單位或人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和委托代征相關稅收。“三代”稅款又分為法定代扣代繳和雙方自愿委托代扣代繳兩種類型。本文就“三代”稅款手續費是否需要納稅的問題進行探討。 營業稅 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一般是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屬于相關單位或個人的法定義務。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此外,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原則上應是無償的,但稅務機關為調動其積極性,給予2%比例的手續費。而委托代征并非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如稅務機關委托稅務師事務所代征稅款以及委托交通部門代征工程施工稅款等,是有償的。“三代”稅款手續費收入從實質上講,屬于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征稅范圍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七條規定的其他服務業稅目,因而,應當依法繳納營業稅。但在實踐中,該筆收入是從稅務機關取得的,現行稅收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尚無明確規定,因此存在模糊征稅的概念。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部分省、區、市對此已經作出了征稅規定,例如《廣西壯族自治區地稅局關于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手續費收入納稅問題的函》(桂地稅函[2009]446號)明確規定,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手續費收入應繳納營業稅。 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規定,“三代”稅款單位取得手續費收入應單獨核算并計入本單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適當獎勵相關工作人員。《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5]65號)規定,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于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該文件明確了手續費可以支出的項目,至于發放給個人作為獎勵,《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規定,個人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1號)第二條規定,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但對代收代繳和委托代征稅款手續費獎勵給辦稅人員是否參照辦理,仍有待明確。如果單位將“三代”手續費作為獎金或者集體福利性質,發放給非相關人員,則應并入員工當期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同時“三代”手續費收入不符合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條件,對于企業取得的“三代”手續費收入,應計入企業收入總額,對用于“三代”工作的支出應同時計入支出總額,參與企業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這樣才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