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應嚴格執行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粵國稅發[2008]84號)文件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 二、建筑企業總機構、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其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匯總到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統一計算,按照粵國稅發[2008]84號文件規定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未提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限期補辦;不能提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 三、本公告所稱的“項目部”是指總機構在我省(不包括深圳,下同)且在總機構所在市以外的省內其它地區成立的項目部。
??? 四、建筑企業在同一市設立的跨縣(區)項目部,其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辦法,由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參照本公告聯合制定。
??? 五、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肖宏偉點評——
????建筑業稅企爭議的根源在于國稅發[2008]28號及其系列文件國稅函[2009]221號等等。建筑業與其他行業重要區別是所有分支機構必須使用總公司的資質,而且流動性大,大多跨地區經營。行業特點決定建筑業根本不適用總分機構的管理辦法。
???? 總局試圖用稅收征管的辦法來調整地區財政分配,很難有滿意的結果。建筑業所得稅管理唯有在法人所得稅的框架下,以外管證為主要管理手段,以國稅發[1995]227號文件為基礎,制定專門的《建筑業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以此來規范建筑業企業所得稅的征繳工作。由此大多爭議可迎刃而解。
????肖宏偉點評一起建筑業納稅爭議?
肖宏偉對建筑業156號文件執行情況的評析
建筑業156號文件執行情況評析建筑業156號文件執行近半年時間了,各基層稅務機關和建筑企業不斷博弈,對文件中各條款出現了一些意想不到的理解和做法,雖然可能有悖于總局文件制定的初衷,但切實緩解了一些征納矛盾,介紹給大家,供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156號??????????????? 2010.4.1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對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的規定,現對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應嚴格執行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評析:建筑業稅企爭議的根源在于國稅發[2008]28號及其系列文件國稅函[2009]221號等等。建筑業與其他行業重要區別是所有分支機構必須使用總公司的資質,而且流動性大,大多跨地區經營。行業特點決定建筑業根本不適用總分機構的管理辦法。總局試圖用稅收征管的辦法來調整地區財政分配,很難有滿意的結果。建筑業所得稅管理唯有在法人所得稅的框架下,以外管證為主要管理手段,以國稅發[1995]227號文件為基礎,制定專門的《建筑業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以此來規范建筑業企業所得稅的征繳工作。由此大多爭議可迎刃而解。
二、建筑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由二級分支機構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預繳企業所得稅。
評析:此條款給建筑企業總機構留下了規避項目部預分所得稅的渠道。
建筑業主體稅種大多要在項目地繳納,留給總機構所在地政府的只有所得稅了。總機構地方政府為了財政收入,主管稅務機關為了稅收任務,建筑企業為了地方政府關照(如法人的政治地位?建筑資質的審批?公安環保消防?),所得稅回來交是共同的利益。
建筑企業可以在機構所在地方政府和主管稅務機關的支持下,在企業機構所在地成立一個二級分支機構,到外地以分支機構的名義施工即可避免在項目地預分0.2%的企業所得稅。實踐中有這樣操作的,項目地稅務機關一般是認可的。這是目前能找到的最好的避免在項目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辦法。
三、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評析:由于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了項目部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與總機構的一致,而目前各地一般只要求在地稅報驗登記外管證,因此,全國大部分省市區對總部為國稅局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建筑企業,來本地施工一般都沒有征收0.2%的項目部預分所得稅。而總部為地稅主管所得稅的大都征收了。也有一些地區由地方政府出面協調國地稅,規定外來建筑企業項目部所得稅一律由地稅代為征收,或由建管站統一征收(如天津、南京)。
目前趨勢是越來越多的地區研究由地稅代征所得稅,因為地稅主管建筑業發票。
四、建筑企業總機構應匯總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按照以下方法進行預繳:
(一)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按照其余額就地繳納;
評析:這條太不嚴密。有建筑企業在外地被征收了多于0.2%的所得稅,也利用這條,在申報所得稅時,在應納所得稅總額中抵扣在外地繳納的或1%或2%所得稅。理由是本條規定的是“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沒有規定金額、比例等限制性定語。企業的做法也有一定道理。一些省市稅務機關也同意了企業進行扣除,解決了建筑企業的重復納稅的問題。
這條應改為:“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按本通知規定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按照其余額就地繳納;”
(二)總機構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三)總機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五、建筑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總機構年終匯算清繳后應納所得稅額小于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后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
評析:156號文件對建筑業總機構退稅情況估計不足,千分之二繳納后,總機構虧損只能由總機構退,或抵頂以后年度所得稅,對總機構是很大的壓力。建筑業是競爭過度的行業,利潤率已非常低,大型國企包袱還很沉重,多年虧損的現象也存在。總機構沒有收到稅而進行退稅,對于地方政府來說是很難接受的。退稅將無法實現。
六、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于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評析:這是一份關于所得稅的文件,此條款是否在說項目部應由總機構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開具外管證呢?而外管證是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操作的。一般情況是,項目部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營業稅主管稅務機關(也就是地稅)開具的外管證。
實際操作過程中,有的地區規定有一個外管證就行。有的地區規定要營業稅主管稅務機關的外管證,有的稅務機關要求用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的外管證。
本條款規定:“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外出經營,需要供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證明”實際沒有這樣操作,總機構和二級分支機構稅號不一樣、主管稅務機關不一樣,用哪一個進行報驗登記?與營業稅和發票的管理規定不一致如何處理?所得稅文件的規定也要考慮與其他稅種和征收管理的規定是否沖突。
七、建筑企業總機構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時,應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
評析:有的地區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借口征管軟件不能錄入,而不允許扣除。國稅征管軟件升級對此已經做了修改,在外地的已納額可以錄入了。
有的地區總機構國稅主管稅務機關借口項目部所得稅是由地稅征收的,而不允許扣除。這種說法不成立,本條沒有規定完稅證明必須由哪個稅務局出具。
八、建筑企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跨地(市、縣)項目部,其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制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評析:據調查,國地稅共同制定省內辦法的有一半左右,還有一半省市國地稅之間對建筑企業所得稅管理或總分機構所得稅管理存在分岐,轉發156號文國稅一個樣,地稅一個樣。建筑企業到這些省市施工應注意國地稅的差異對企業的影響。
九、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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