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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6]1226號 關于洋山保稅港區等海關監管特殊區域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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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洋山保稅港區等海關監管特殊區域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6]1226號 2006-12-1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設立洋山保稅港區的批復》(國函〔2005〕54號)及《國務院關于完善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政策措施的批復》(國函〔2005〕13號)的文件精神,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洋山保稅港區(簡稱港區)和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簡稱園區)享受出口加工區的稅收政策,即國內貨物進入港區或園區視同出口,實行退稅,港區或園區內企業的貨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稅、消費稅。具體政策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加工區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15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加工區耗用水、電、氣準予退稅的通知》(國稅發〔2002〕1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蕪湖出口加工區基建物資出口退稅的批復》(國稅函〔2004〕80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國內貨物“出口”到港區或園區、港區或園區區內企業耗用的水、電、氣(汽),按現行政策規定的出口貨物適用的出口退稅率執行。? 三、具體執行日期,以港區或園區經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聯合驗收合格后,封關運作的日期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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