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省范圍內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提供應稅服務的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經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符合第一條規定的固定業戶,可由總機構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增值稅匯總納稅申請,經主管國稅機關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由主管國稅機關和同級財政部門逐級上報至省國家稅務局會同省財政廳審批。省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所屬固定業戶的增值稅匯總納稅申請,由省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審核上報省國家稅務局會同省財政廳審批。
經批準實行增值稅匯總納稅的固定業戶,因總分支機構發生變更、注銷或新增的,應于辦理變更、注銷、新增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后的第一個申報期前,由總機構填制《四川省增值稅匯總納稅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變動情況審批表》(附件3),并附變更、注銷、新增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報省國家稅務局。總機構填制的《四川省增值稅匯總納稅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變動情況審批表》紙質一式6份,另按照變動分支機構涉及到的市(州)、擴權試點縣(市)的數量向每市(州)、擴權試點縣(市)報送1份。
經省國家稅務局會同省財政廳審批后,送固定業戶總機構所在市(州)和縣(市、區)財政局以及變動分支機構涉及到的其他市(州)、擴權試點縣(市)財政局。省國家稅務局通過“省局FTP/貨勞稅處/預征清結算企業分支機構變動情況”向全省國稅機關發布。
四、匯總納稅總分支機構增值稅納稅申報及稅款入庫方式
總機構按月匯總計算總機構及全省所屬分支機構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及應納稅額,由總機構統一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各分支機構不再進行納稅申報。同時總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應將各分支機構的應納稅額及分配比例錄入綜合征管系統,通過稅庫銀聯網方式將增值稅應納稅額分別劃入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所在地金庫。同一縣(市、區)有若干分支機構的,可指定在其中一個分支機構合并入庫。
五、匯總納稅總分支機構的增值稅分配
為兼顧納稅地點變化后總分支機構所在地的財政稅收利益,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規定實行預征清結算、匯總申報納稅等方式的電力、石油、電信、鐵路、銀行、郵政等企業外,匯總納稅固定業戶的增值稅暫按以下原則分配。省財政廳會同省國家稅務局適時調整分配比例。
(一)總機構應納增值稅在按匯總增值稅應納稅額的2%分配的基礎上,再按總機構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例參與匯總增值稅應納稅額98%部分的分配。
(二)分支機構應納增值稅按各自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例參與匯總增值稅應納稅額98%部分的分配。
六、其他問題
如固定業戶經營管理關系發生變化,不符合財稅〔2012〕9號、財稅〔2013〕106號等規定時,總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應及時報告省國家稅務局、省財政廳。
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具體征管辦法由省國家稅務局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起執行。《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川財稅〔2012〕40號)、《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內跨地區連鎖經營、集中繳庫企業稅收分配辦法〉的通知》(川財預〔2007〕81號)同時廢止。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按規定程序批準實行增值稅匯總納稅的連鎖經營企業增值稅分配、納稅申報及稅款入庫方式比照本通知第二條、第五條規定執行,已按規定程序批準實行增值稅匯總納稅的連鎖經營企業不再重新申報,對2014年1-10月已按原辦法繳納增值稅并存在財政利益轉移的,將通過2014年省與市(州)、擴權試點縣(市)財政結算辦理。
附件:
1.四川省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申請表(略)
2.四川省增值稅匯總納稅固定業戶分支機構基本情況表(略)
3.四川省增值稅匯總納稅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變動情況審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