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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注冊稅務師行業規范發展的意見 |
發布時間:2012/5/16 來源:安瑞 閱讀次數:18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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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注冊稅務師行業規范發展的意見
云國稅發〔2012〕79號
各州、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注冊稅務師行業規范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稅發〔2006〕58號)的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依法支持和促進我省注冊稅務師行業規范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支持和促進注冊稅務師行業健康發展
《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7號)指出:“服務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服務業的發展水平是衡量現代社會經濟發達程度的重要標志”。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各級稅務機關要關心支持稅務代理事業的發展,注冊稅務師行業作為具有涉稅服務和涉稅鑒證雙重職能的社會中介組織,正在成為促進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推動我國稅收事業發展的一支重要力量。為此,各級稅務機關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和云南省國稅局、云南省地稅局文件規定的精神,統一思想,提高認識,依法支持注冊稅務師行業發揮服務職能,積極引導稅務師事務所由傳統的涉稅服務業務為主逐步向涉稅鑒證、稅收籌劃、管理咨詢等突出專業技能的中高端業務為主轉型。
(一)對稅務師事務所承辦的涉稅服務業務,稅務機關應當受理。稅務師事務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及云南省國稅局、云南省地稅局規定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出具的鑒證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承認其依法作出的涉稅鑒證。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應當對其出具的鑒證報告及其他執業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二)加大對注冊稅務師行業的宣傳力度,提高注冊稅務師行業的社會認知度。稅務機關要發揮注冊稅務師行業在稅收宣傳中的作用,積極倡導執業注冊稅務師加入到納稅志愿者團隊,免費開展咨詢服務。
(三)對有利于加強征管,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降低和化解執法風險的一些稅務事務性工作,各地可探索采用政府購買中介服務的方式,委托信譽優良,綜合實力較強的稅務中介機構開展涉稅培訓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情況的核查評估或專題調研等業務。
(四) 對委托稅務師事務所代理涉稅業務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信譽良好的,各地可探索適當減少檢查次數,但專案檢查或專項檢查除外。
(五)稅務機關應及時向稅務師事務所及其執業人員提供稅收法律、法規、政策和稅收征管信息宣傳,使之在執業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明確范圍,進一步規范注冊稅務師行業可做業務
為規范我省稅務師事務所業務范圍,避免人為因素和強制、指定代理的發生,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和其他省、市的成功經驗和做法,結合我省實際,現階段要積極支持和鼓勵引導稅務師事務所及其執業注冊稅務師開展以下涉稅服務及涉稅鑒證業務:
(一)涉稅服務業務范圍
1.代辦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
2.代辦納稅申報及減、免、退稅;
3.代辦建賬記賬;
4.代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5.代辦增值稅(抵扣聯)發票網上認證;
6.代為制作涉稅文書;
7.受聘稅務顧問、開展稅務咨詢、稅收籌劃、代理稅務聽證、行政復議、涉稅培訓等涉稅服務業務;
8.代辦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9.代辦出口貨物退(免)稅;
10.其他涉稅服務業務。
(二)涉稅鑒證業務范圍
1.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
2.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
3.企業所得稅前彌補虧損;
4.土地增值稅清算;
5.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預約定價;
6.企業注銷稅務登記稅款清算;
7.房地產開發企業完工產品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與預計毛利額差異調整;
8.營業稅納稅企業差額計稅;
9.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輔導期增值稅納稅情況說明;
10.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
11.申請退、抵稅款和享受減、免稅;
12.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的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13.企業年終所得稅匯算清繳后需要退抵稅款(不含減免退稅款);
14.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15.固定資產加速折舊鑒證;
16.企業重組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
17.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
18.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規定的其他涉稅鑒證業務。
(三)實行查賬征收的納稅人,下列涉稅事項,納稅人可以委托稅務師事務所出具涉稅鑒證報告
1.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
2.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
3.企業所得稅前彌補虧損;
4.土地增值稅清算(須符合參與清算鑒證條件的事務所);
5.企業注銷稅務登記稅款清算;
6.營業稅差額計稅年度清算;
7.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申報;
8.房地產開發企業完工開發產品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與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異調整;
9.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規定的其他鑒證業務。
(四)下列涉稅事項,納稅人可以委托稅務師事務所代為辦理
1.對于一些稅收政策性強,技術難度較高,涉稅事項較為復雜、納稅人自行辦理有困難的納稅事項;
2.納稅人多次出現逾期申報或自行申報有困難的;
3.對電子申報,特別是網上申報有困難的中、小企業及邊遠分散企業;
4.對生產經營規模小及新辦企業,沒有建賬能力或財會制度不健全的納稅人;
5.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在稅款繳納、稅務檢查等涉稅事項方面持有不同意見或有爭議的;
6.年度銷售(營業)收入規模較大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7.企業申請各項資產損失金額較大的稅前扣除;
8.連續虧損3年以上,每一年的虧損額審核;
9.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請退抵稅款數額較大(不含減免退稅款);
10.企業重組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
11.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12.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
13.申請各類減免稅;
14.實行預繳土地增值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注銷,土地增值稅清算后一次性補稅導致多繳企業所得稅的退稅;
15.其他稅務機關可建議納稅人委托稅務師事務所提供相關涉稅的事項。
三、維護秩序,嚴格審核注冊稅務師涉稅鑒證準入制度
涉稅鑒證業務涉及國家稅收利益,政策性強,質量要求高,必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實行嚴格的準入制度。我省承辦涉稅鑒證業務的中介機構為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稅務機關批準成立的稅務師事務所。未經批準和未納入注冊稅務師行業監管的單位和其他社會中介機構一律不得承辦涉稅鑒證業務,已承辦涉稅鑒證業務的,各級稅務機關一律不得受理和認可。
承辦涉稅事宜的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資質由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審查確認,并實行年審制度和公告制度。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稅務師事務所,由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負責在行業網站等相關媒體上公告,同時將公告的名單發文送州、市稅務機關,并在當地網站上對廣大納稅人公告。
四、落實責任,切實加強對注冊稅務師行業的行政監管
(一)完善管理機制。各級稅務機關要按照云南省國稅局、云南省地稅局有關要求,完善監管機制,落實監管職責。各級國稅局、地稅局要協調一致,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及時了解和掌握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的執業情況,共同履行監管職責,督促稅務師事務所和執業注冊稅務師依法執業、誠信執業、規范執業,確保監管工作取得實效。要結合本地區注冊稅務師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研究加強行業監管的具體措施,建立健全國稅局、地稅局聯合的強有力監管體制。
(二)強化監督管理。稅務機關對稅務師事務所的涉稅鑒證報告具有檢查、審核和認定權。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出具鑒證報告,應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鑒證業務準則為規范,并對其出具的鑒證報告及其執業行為的真實性、準確性、公正性負責。主管稅務機關、行業監管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出具鑒證報告進行檢查或抽查,發現出具虛假涉稅鑒證報告的,要及時報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提出追究稅務師事務所及執業注冊稅務師責任的初步意見。對稅務師事務所及執業注冊稅務師違反規定導致納稅人少繳稅款的,將視其情節輕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執業資格,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三)遵循自愿原則。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遵循納稅人自愿原則,以納稅人自愿提出的服務需求為前提,由納稅人自主選擇稅務師事務所辦理涉稅事宜,不得強行要求納稅人對涉稅事宜進行委托。
(四)嚴格依法支持。各級稅務機關要按照“依法支持,利于征管”的原則,正確把握好依法治稅與依法支持注冊稅務師行業發展的關系。要樹立正確的權力觀,自覺規范和約束稅務干部的執法行為,嚴守紀律,清正廉潔。要嚴格遵守國家稅務總局及云南省國稅局、云南省地稅局的有關規定,嚴禁把稅收執法權、強制執行權等其他稅收行政執法權委托給稅務師事務所;不得委托稅務師事務所代征稅款,不得參與稅務師事務所的經營活動,不得以任何名目從稅務師事務所獲取經濟利益,不得指定代理、強制代理。要在規范業務范圍、強化監督管理“兩手抓”的同時,遵循優勝劣汰的市場法則,引導稅務師事務所珍惜形象,苦練內功,誠信執業,促進我省注冊稅務師行業健康發展。
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云南省地方稅務局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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