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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計提的折舊費用是否應當納稅調整?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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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上市公司2005 年以1 470萬元的價格受讓市區某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 年。隨后,公司在該土地上建造了營業大樓,發生建筑支出相關費用8 130萬元。2005年底竣工后,該公司包括支付的土地價值在內計入固定資產共計9 600 萬元。公司將這9 600萬元固定資產按20年計提折舊。請問該公司計提的折舊費用能否全額稅前扣除?對2008年1月1日前的業務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 號)第二十九條規定,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給國家或其他納稅人的土地出讓價款應作為無形資產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規定的使用期間內平均攤銷。 因此,該公司將土地價值一并計入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是不正確的,應將土地作為無形資產管理,在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內均勻攤銷?! ⊥瑫r根據《中華人民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對房屋、建筑物等自制、自建的固定資產,可按竣工使用時實際發生的成本計價并計提折舊。房屋的折舊年限為20年?! ∫虼?,該公司將土地和房屋一并計入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不能全額稅前扣除,應按上述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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