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增值稅備案類減免稅操作規程
第一條為規范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免征增值稅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湖北省增值稅備案類減免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公告》(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10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適用于湖北省境內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納稅人。
第三條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
第四條納稅人簽訂的技術合同,經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登記后,開具加蓋“湖北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專用章(以下簡稱‘登記專用章’)”的《技術合同信息表》、加蓋“湖北省技術性收入核定專用章(以下簡稱‘核定專用章’)”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及技術性收入核定證明單》(三聯)。
第五條未經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六條納稅人在首次申請辦理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免征增值稅資格備案手續時(今后發生的同類業務不需再次備案),應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提供以下資料:
(一)《增值稅備案類減免稅登記表》;
(二)加蓋登記專用章的《技術轉讓合同》或《技術開發合同》的原件或復印件;
(三)加蓋登記專用章的《技術合同信息表》;
(四)加蓋核定專用章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及技術性收入核定證明單》(第二聯)。
第七條辦稅服務廳文書受理崗對納稅人的申請備案資料進行審核。資料齊全、填寫完整、相關資料已按規定加蓋“湖北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專用章”和“湖北省技術性收入核定專用章”,即為已獲得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登記,在《增值稅備案類減免稅登記表》“文書受理崗意見”欄簽署意見后,報辦稅服務廳負責人審核。
辦稅服務廳負責人審核后,在《增值稅備案類減免稅登記表》“辦稅服務廳負責人意見”欄簽署意見,通知文書受理崗在稅收綜合征管軟件中錄入備案登記信息,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并將申請備案資料原件退還納稅人,同時將相關資料傳遞給稅源管理部門。
納稅人提交的申請備案資料填寫不完整的,應當場通知納稅人補正;納稅人提交的《技術轉讓合同》或《技術開發合同》的主要內容為技術服務或技術咨詢的,或納稅人提交的《技術轉讓合同》或《技術開發合同》未按規定加蓋印章的,應將申請資料退還給納稅人,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第八條納稅人自登記備案之日起享受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第九條納稅人應按合同將以下資料整理裝訂后留存備查:
(一)《增值稅備案類減免稅登記表》;
(二)加蓋登記專用章的《技術合同信息表》;
(三)加蓋核定專用章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及技術性收入核定證明單》(第三聯);
(四)加蓋登記專用章的技術合同原件或復印件;
(五)銀行收款回單復印件;
(六)發票復印件。
第十條各縣市區國稅部門按減免稅年度清算的工作要求進行清算,清算重點內容為:
(一)納稅人是否如實申報應稅和減免稅收入,重點核實納稅人提供的《技術轉讓合同》或《技術開發合同》中應免稅銷售額與納稅人申報的免稅銷售額是否一致;
(二)納稅人提供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核實技術咨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款是否開在同一張發票上;
(三)納稅人提供的每次開具發票所對應的銀行收款回單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及技術性收入核定證明單》(第三聯)情況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應說明情況;
(四)納稅人是否分別核算免稅項目和非免稅項目。
(五)納稅人留存備查的技術合同是否按本規程第三條規定加蓋相關印章。
第十一條清算結束后,主管國稅機關應根據清算結果做好下列工作:
(一)企業增值稅減免稅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可繼續享受增值稅減免稅優惠,不需另行報備;
(二)清算中發現納稅人存在問題需取消免稅資格的,稅源管理部門制作《取消備案類減免稅通知單》傳遞至稅政科,稅政科報分管領導審批后,傳遞給辦稅服務廳,辦稅服務廳在征管軟件中取消納稅人增值稅減免稅備案,并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稅源管理部門根據《征管法》相關規定追繳應納稅款。
第十二條本規程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增值稅備案類減免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公告》(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10號)附件1《增值稅備案類減免稅項目表》第52項《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同時廢止。
自本規程施行之日起,全省啟用統一的登記專用章和核定專用章(見附件1)。《武漢市技術合同登記站一覽表》(見附件2)中武漢市各技術合同登記站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必須統一加蓋“湖北省技術性收入核定專用章4200-06”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附件(略):1.湖北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專用章和核定專用章印模一覽表
2.武漢市技術合同登記站一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