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業自行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是我國稅法確立的基本原則,也是納稅人的法定義務。實務中,哪些非居民企業需要自行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屋結合非居民企業相關稅收政策小結如下,僅供參考: 一、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企業所得稅法對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規定了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自行納稅申報制度。
二、未被扣繳稅款的非居民企業。實行源泉扣繳的非居民企業,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第十五條規定,非居民企業應于扣繳義務人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之日起7日內,到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境外轉讓股權的非居民企業。國稅發[2009]3號第十五條規定,股權轉讓交易雙方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承包工程或提供勞務的非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項目的,除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和符合指定扣繳的三種情形之一外,《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第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并在工程項目完工或勞務合同履行完畢后結清稅款。
五、出租不動產的非居民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規定,非居民企業出租位于中國境內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進行日常管理,如果委派人員在中國境內或者委托中國境內其他單位或個人對不動產進行日常管理的,應視為其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應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另外,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作為一種特殊的非居民企業,如果不能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8號)第六條規定,應準確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在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