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 2011.1.19稅屋提示——依據湖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6號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公布廢止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本法規自2013年10月11日起全文廢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結合我省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實際情況,現對符合所得稅核定征收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調整如下:
省會城市城區不低于15%,其他市、州所在地城區不低于12%,縣(市)不低于10%。
為簡便計算,對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征收機關可以按照應稅所得率和適用稅率,換算出按收入總額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率,直接按收入總額計算應納的企業所得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總額×企業所得稅征收率;企業所得稅征收率=應稅所得率×適用稅率。
經換算后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率分別為:省會城市城區不低于3.75%,其他市、州所在地城區不低于3%,縣(市)不低于2.5%。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