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稅務系統培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稅務系統培訓工作,提高培訓效率和質量,加強培訓費管理,節約培訓費開支,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23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各級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使用財政資金在境內舉辦的3個月以內的崗位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初任培訓等。
第三條 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加強內部統一管理,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第二章 計劃和備案管理
第四條 建立培訓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各級教育培訓管理部門制訂的本單位年度培訓計劃(包括培訓名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后,報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黨組(黨委)會議批準后施行。
第五條 年度培訓計劃一經批準,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培訓及調整預算的,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
第六條 省級稅務機關應當于每年12月15日前將下一年度培訓計劃報送稅務總局(教育中心)備案。
第三章 開支范圍和標準
第七條 培訓費是指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其他費用。
(一)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二)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三)培訓場地費是指用于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四)講課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所支付的必要報酬。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六)交通費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統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文體活動費、醫藥費以及授課教師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八條 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準,分項核定、總額控制。綜合定額標準如下:單位:元/人天
住宿費伙食費場地費和講課費資料費、交通費和其他費用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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