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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商投資三千萬美元減低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9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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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務概述 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設立的從事外商投資三千萬美元以上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法律依據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驗資報告復印件 2.有關部門出具的鼓勵類項目證明文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可在資金到位后提出申請。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在9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審核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填寫內容是否完整、準確,簽章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相符; (3)符合條件的將企業申請信息錄入系統,同時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CTAISV1.1)交納稅人; (4)納稅人提交資料不齊全或《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后,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受上環節轉來的信息資料,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調閱以下資料: (1)工商登記信息; (2)稅務登記信息; (3)商務部門批準設立信息; (4)企業合同、章程。 2.根據報送的資料審核以下內容: (1)企業的生產經營地址是否在稅法所規定的相應地區內; (2)對從事外商投資在三千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的,其到位資本金是否達到或超過三千萬美元; 3.納稅人申請的減免事項(減免方式,減免額度,減免幅度,減免期限)是否符合相關政策規定。 根據審核結果進行審核審批,確定審批結果,將蓋章、簽署審批意見的《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返還納稅人一份,將有關資料歸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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