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增值稅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進料加工耗用部分國內材料,其進項稅額是否需要轉出?以進料加工方式進口及出口時的內陸運費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答:《海關對進料加工出口貨物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進料加工進出口貨物”,是指經營單位專為加工出口商品而用外匯購買進口的原料、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以下簡稱進口料、件),以及經加工后返銷出口的成品和半成品;
“經營單位”是指經國家授權機關批準有權經營進料加工業務的進出口企業;
“加工生產企業”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承接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業務的出口生產企業。
《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第一條規定,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以下簡稱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對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的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本通知所述生產企業,是指獨立核算,經主管國稅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且具有實際生產能力的企業和企業集團。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自產貨物繼續實行免征增值稅辦法。
第二條規定,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第三條規定,有關計算方法:
(一)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四)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四)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四)項所稱運輸費用金額,是指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包括鐵路臨管線及鐵路專線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不包括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第三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及海關繳款書,未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申報抵扣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的,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根據上述規定,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進料加工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當期進項稅額(包括國內購進和進口應稅貨物)應扣除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進料加工耗用部分國內材料、以進料加工方式進口及出口時的內陸運費符合運費抵扣規定的,可以作為當期進項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