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5-21
根據《天津市人力社保局關于公布2012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3]14號)公布的數據,現將調整我市2013年度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標準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2012年度我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為46464元,3倍為139392元。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規定,2013年度我市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2012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含3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31日廢止。
特此公告。
相關法規——國稅發[2000]7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