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公告,12月1日起,對金融商品轉讓業務營業稅政策進行調整,取消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四大類”間限制,且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納稅期內可以相抵,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業界認為,這一政策將鼓勵企業和機構更多地參與金融投資,也將有利于金融機構多元化經營和金融產品的創新。
按照2002年發布的《金融保險(放心保)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同一大類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但不同大類的產品正負差不能抵扣。
某中型企業財務部總監告訴北京商報記者,“對于我們企業來說,利好就是降低了營業稅的繳納金額,比如說我投資理財產品賺得1元錢,購買股票賠了1元錢,以前我賺得的1元錢需要繳納營業稅,但是此次調整后,兩種產品的盈虧相互抵消,我就不需要繳納這部分收益中的營業稅了。今后我們可能會將一些平常存在商業銀行中的流動資金更多用來購買理財產品”。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認為,此前一些企業的投資方向比較單一,可能更偏重一些穩健收益的金融商品,此次調整可以讓更多的企業投資更多的金融商品,也利于金融產品的創新。國家稅務總局也表示,發布這一公告旨在支持金融行業發展,鼓勵金融業務創新。
但人民大學財政系副主任張文春提醒,不同品類金融產品納稅盈虧可以相抵之后,市場上難免會出現一些通過偽造賬目來達到抵扣目的的偷稅漏稅行為,從稅收征繳的角度應嚴加審核防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