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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取得的出口退稅款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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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出口型生產企業,按照“免、抵、退”的辦法辦理出口退稅,對收到的出口退稅款,我公司財務人員將其借記“應收出口退稅款”,貸記“應交稅金”,但稅務機關在進行檢查時,要求我公司將其列入補貼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請問我公司出口貨物獲得的出口退稅款,應如何進行稅務處理,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出口退稅款稅收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21號)的規定,企業出口貨物獲得的增值稅退稅款,應沖抵相應的“進項稅額”或已交增值稅稅金,不并入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因此,對你公司出口貨物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款,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公司取得的是消費稅退稅款,根據規定,對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產品獲得的消費稅退稅款,凡按照財政部《關于消費稅會計處理的規定》((93)財會字第83號),在計算消費稅時做了“應收賬款”處理的,所獲得的消費稅退稅款,應沖抵“應收賬款”,也不并入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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