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26 為進一步規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差額征稅管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現就試點納稅人差額征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差額征稅,是指提供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允許其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規定對象的規定項目價款后的余額為應稅銷售額的征稅方法。
二、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允許差額征稅的,應按應稅服務的具體項目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交《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差額征稅備案登記表》(附件1),申請辦理增值稅差額征稅備案登記。未按規定辦理備案登記的,不得執行差額征稅。
三、試點納稅人兼有多項差額征稅項目的,應根據適用差額征稅政策,按具體應稅服務項目、免稅和免抵退稅應稅服務項目分別核算當期應稅服務價稅合計額(免稅銷售額)、扣除項目金額和應稅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扣除。
需要分別核算的上述扣除項目金額包括:期初余額、本期發生額、本期扣除額和期末余額。
四、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差額征稅的,應根據取得的增值稅差額征稅扣除項目合法有效憑證票面信息填報統一格式的《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清單》(附件2),在辦理納稅申報時作為附列資料一并報送。試點納稅人應稅服務扣除項目的合法有效憑證屬于納稅申報備查資料,納稅人應按要求登記造冊和妥善保管。
納稅人未按本辦法報送和保管納稅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在2013年8月1日前已辦理增值稅差額征稅備案登記的試點納稅人,在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間發生的差額征稅事項(不含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試點納稅人在2013年8月1日前尚未抵減的價款,在2014年6月30日前繼續保留備案登記信息,按有關規定抵減銷售額。
(二)試點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其截止2013年8月1日前尚未扣除的期末余額,應換算為一般計稅方法下可扣除的金額填入首個一般納稅人申報表附表三的應稅服務適用稅率欄的“期初余額”列,在2014年6月30日前繼續保留備案登記信息,執行一般納稅人的差額征稅辦法,按有關規定抵減銷售額。
(三)2014年7月申報期后,主管國稅機關對在2013年7月31日前辦理備案登記試點納稅人的增值稅差額征稅備案信息進行集中處理,除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外不再保留。
六、試點納稅人上一年度應稅服務扣除項目實際扣除金額累計超過100萬元的,應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經注冊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符合福建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業務規范的差額征稅鑒證報告。
七、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原《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差額征稅有關事項的公告》(閩國稅公告[2013]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下載:rar文件
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差額征稅備案登記表
2.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