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是指經工商登記注冊,供買賣雙方進行農產品及其初加工品現貨批發或零售交易的場所。農產品包括糧油、肉禽蛋、蔬菜、干鮮果品、水產品、調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產品以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確定的其他可食用的農產品。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執行。各地已按《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財稅地字[1987]3號)第三條、《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140號)第五條規定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給予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可繼續按原免稅政策執行。
四、符合上述免稅條件的企業需持相關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