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事項。
二、檢查時間安排
檢查年度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存在重大問題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檢查共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自查階段:時間為8月20日至10月31日。由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共同組織實施。各省稅務局對稅務師事務所及其分所的抽查比例見下表:
(二)考核驗收階段:時間為11月1日至11月31日。由稅務總局組織實施。
(三)總結通報階段:時間為12月1日至12月20日。由稅務總局組織完成。
三、檢查工作組織
本次檢查由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監察局及各省稅務局組織開展。各省注冊稅務師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檢查方案,部署實施檢查工作。
四、檢查結果處理
(一)各省稅務局對本行政區域內稅務師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的違法違規行為,應依照《行政處罰法》和《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稅務總局令第14號)的相關規定給以處理處罰;對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二)檢查中發現涉及稅務機關和稅務干部違法違紀的,由省稅務局監察部門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五、檢查工作要求
(一)全國稅務系統開展貫徹落實注冊稅務師行業管理制度檢查工作,是加強注冊稅務師行業監管的重要手段,也是促進注冊稅務師行業健康發展的有效途徑,更是落實稅務機關反腐倡廉工作任務的現實需要。各級稅務機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協調,確保檢查工作順利進行。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本地區注冊稅務師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制定的具體檢查方案,結合稅務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任務要求,將檢查工作落實到位。
(二)檢查人員要對在檢查過程中接觸的事務所內部信息及客戶有關信息保密,明確保密責任。保密責任不因檢查工作結束而終止。
(三)各省稅務局檢查工作結束后,要撰寫檢查工作總結,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時報送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總結內容主要包括:檢查工作概況、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成因分析、檢查結果的處理情況、對檢查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等。
全省事務所數量自查比例備 注 50以下100% 乘積四舍五入取整數51—15040%至少50家151—25035%至少70家251—35030%至少90家351以上25%至少110家各省稅務局要在10月31日前,將自查匯總材料及總結上報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