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可否作為研發費加計扣除?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756 |
|
問:我公司做2007~2009年納稅自查時,發現2007~2008年歸集的研發費用中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不應歸集為可以加計扣除的費用。請問這兩項費用屬于加計扣除的費用嗎?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全文廢止]第一條規定,對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稅的內外資企業、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等,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按規定予以稅前扣除。 對上述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下列技術開發費項目,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制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的折舊,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與新產品的試制和技術研究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 企業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結轉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一)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四)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五)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六)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2007年申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范圍,根據財稅[2006]88號文件規定;2008年及2009年申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范圍,則根據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規定。 不論是在原稅法還是在新稅法下,企業發生的工資性支出與社會保險(含住房公積金)支出均屬于不同性質的兩類支出。財稅[2006]88號與國稅發[2008]116號中可以加計扣除的支出項目中,均不包括社會保險(含住房公積金)支出。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