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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8]258號 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收征管有關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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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發文日期: 2008-03-24 發文字號: 國稅函[2008]258號 注: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64號),本文自2009.01.01日起停止執行。 天津、上海、江蘇、福建、湖南、四川省(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試行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19號)已經下發,現就試行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務備案制度的執行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 關于兩個文件的執行范圍 (一) 運輸項目中,試點政策不適用于國際海運。 (二) 金融服務項目中,試點政策包括擔保費,但不包括利息。 二、 關于稅務備案的主管稅務機關,仍按國家外匯管理局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匯發[1999]372號文件的規定執行,試點期間不作變動。 三、 試點地區進行稅務備案的金額為,每次對外支付在5萬美元以上(不含5萬美元)。每次付匯金額在5萬美元以下(含5萬美元)的,無需辦理稅務備案。 四、 境內機構辦理稅務備案時,應當提交兩份合同復印件。 五、 試點省市的主管國家稅務局按以下規格刻制稅務備案專用章,并到同級外匯管理部門備案。 內容分為兩行:第一行為辦理稅務備案的國家稅務局名稱,第二行為對外支付稅務備案專用章。 規格:63MM×20MM 字體:仿宋 字號:不限 六、 主管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之間的《境內機構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傳遞方式為:主管國家稅務局在辦理稅務備案的當日,將《境內機構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傳真至主管地方稅務局。同時,主管地方稅務局應當定期到主管國家稅務局取回《境內機構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原件及合同復印件,以保證應征稅款及時征收。 七、 試點期間以附后的《境內機構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及《備案須知》為準。 附件: 1.境內機構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 2.備案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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