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更加具有實操性。辦理辦法對政策性搬遷、搬遷收入、搬遷支出、搬遷所得做了一一說明。尤其是對搬遷資產的稅務處理做了專門規定。 企業政策性搬遷,是指由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導下企業進行整體搬遷或部分搬遷(注意:一定是政府主導)。而且,企業應就政策性搬遷過程中涉及的搬遷收入、搬遷支出、搬遷資產稅務處理、搬遷所得等所得稅征收管理事項,單獨進行稅務管理和核算。 企業的搬遷收入,包括搬遷過程中從本企業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單位)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以及本企業搬遷資產處置收入等。特別注意的是,企業由于搬遷處置存貨而取得的收入,應按正常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進行所得稅處理,不作為企業搬遷收入。 企業的搬遷支出,包括搬遷費用支出以及由于搬遷所發生的企業資產處置支出。搬遷費用支出,是指企業搬遷期間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安置職工實際發生的費用、停工期間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及福利費、臨時存放搬遷資產而發生的費用、各類資產搬遷安裝費用以及其他與搬遷相關的費用。資產處置支出,是指企業由于搬遷而處置各類資產所發生的支出,包括變賣及處置各類資產的凈值、處置過程中所發生的稅費等支出。企業由于搬遷而報廢的資產,如無轉讓價值,其凈值作為企業的資產處置支出。 企業發生的購置資產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企業搬遷期間新購置的各類資產,應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計算確定資產的計稅成本及折舊或攤銷年限。 企業在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清算。企業搬遷完成當年,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報送《企業政策性搬遷清算損益表》及相關材料。 新的管理辦法同樣規定了5年的限定期限。 應該說,本次管理辦法最大的變化就是企業購置資產的支出,不能從搬遷收入中扣除。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的規定,企業購置資產的支出不但可以從搬遷收入中扣除,購置的資產還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計算扣除折舊攤銷,相當于給了企業極大的稅收優惠。新的管理辦法恰恰把這一條取消了,是不是從另一方面說明國家現在對大規模的拆遷持有保守意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