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稅函[2011]63號 2011-6-8各盟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區局直屬征收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2011年第25號)已翻印各地,現結合實際,作如下補充,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內地稅字[2009]220號)作廢。
二、各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新辦法對企業資產損失進行管理后,請按照規定條件認真做好申報管理和備案管理兩項工作,在具體工作過程中應注重對資料合理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的審核,凡不符合條件或證據不足的資產損失,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對于允許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事項,還應做好相關證明材料的整理和歸檔工作,以便滿足日后檢查、審計等項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