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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遞延納稅之年金新政(個人篇) |
發布時間:2013/12/14 來源: 閱讀次數:6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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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張先生給我打電話很興奮地說:汪老師,我們公司的補充養老金可以不必繳稅了。我聽了很詫異,按照國稅總局12月份新出臺的關于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的新政策,單位為員工繳納的年金在劃入個人賬戶時暫不繳稅,等到個人領取時再繳稅,怎么會變成企業年金不繳稅了呢?學生理解有誤! 12月,國稅總局新出臺了關于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的新政策,總結下來有以下幾點內容:單位為員工按照規定比例繳納的年金在劃入個人賬戶的時候暫不繳稅,員工工資里承擔的按照國家規定的年金個人繳納部分可以全額稅前扣除,超過規定比例繳納的年金需要合并在員工當月工資繳納個人所得稅;年金托管機構將年金基金進行投資運營產生的收益在計入員工個人的賬戶時也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此可見,老政策中年金在繳存環節就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全面調整,將納稅義務往后遞延了十幾甚至幾十年。 張先生月薪25000元,就職的公司為員工建立了年金計劃,按照規定公司為員工繳納年金的基數不能超過當地去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公司為張先生每個月繳納2300元的年金,張先生自己繳納1200元。該地區月職工平均工資為4700元。按照新政策的規定,在年金計入個人賬戶時,由于張先生的月薪遠遠高于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因此公司為其繳納的年金中超過4700元基數3倍的年金:3500-(2300 1200)/25000×4700×3=1526元,不能稅前扣除,需要與張先生的當月工資一起計算個人所得稅。 那么新政策中年金在什么時候繳稅呢?到張先生退休時,個人年金賬戶中除了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年金,還有年金托管機構將年金基金投資運營的收益,二者合并后如果張先生按月領取,則全額按照工資薪金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按季或者按年領取時,將領取金額除以相應的月份數,分攤到每個月計算個人所得稅。這與之前的年金政策有了極大的區別。之前的年金政策,在年金計入個人賬戶的時候就要單獨按照一個月的時候計算個人所得稅,同時如果幾個月合并繳納年金,則合并金額不允許分攤到相應的月份,這讓個人所得稅的稅負極大地受到企業操作方式的影響。而新政策允許個人按照季度或者年度領取的年金分攤到相應的月份來繳納個人所得稅,更符合業務實質,也降低了納稅人的稅負。
張先生的同事A因為移民而需要一次性領取年金,另一個同事C因故去世后遺屬領取其年金,這種情況下,新政策允許將這筆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分攤到12個月后按照工資薪金計算和繳納個人所得稅。除了以上兩種情況,其他原因需要一次性領取年金的,都只能將這筆年金視作一個月的收入按照工資薪金的稅率計算并繳納個人所得稅,新政策不允許將其折算成12個月的收入。 作為個人需要了解的是,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自己承擔的年金,只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即年金計算基數不超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入個人賬戶的年金,暫時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超過比例的部分需和該員工當月工資合并計算并繳納個人所得稅。年金基金投資運營的收益在計入個人賬戶時也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當退休時,個人賬戶中,在新政前已經計入個人賬戶的年金是繳納過個人所得稅的,這部分年金在領取時是免稅的。而新政后,計入個人賬戶的年金,需要根據領取的具體情況和方式按照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張先生退休后,每個月領取7000元,其中4500元是基本養老金構成的退休工資,1000元是新政前已經繳納的年金構成的收入,800元是新政后暫免征稅構成的收入,500元是單位和個人超過比例為其繳納的年金(已經扣繳過個人所得稅),200元是年金基金投資運用產生的收益(匯入個人賬戶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于是張先生的退休工資分成兩大塊,4500 1000 500=6000元是免稅或已經完稅的所得,800 200=1000元需作為單獨一個月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按照現行稅率應繳納1000×3%=30元的個人所得稅。 突然發現征稅越來越復雜,也越來越難了,為什么還有那么多人在考公務員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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