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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拆遷補償的相關稅收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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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單位一宗土地由于政府重點項目必須征用,現政府將給予拆遷補償,試問拆遷補償款是不是可以不交企業所得稅。我已經差了相關文件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可以不交。請幫忙解答,謝謝!!!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61號)規定,搬遷企業根據搬遷規則,用取得的搬遷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的固定資產和土地(簡稱重置固定資產),以及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搬遷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和安置職工費用,其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這里所指的搬遷收入是指“因當地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原因,搬遷企業按規定標準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以及搬遷企業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轉讓收入。”根據來信所述,你公司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可扣除搬遷發生的重置房屋、技術改造、安置職工費用后,用余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另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第五項規定,搬遷企業從規劃搬遷第二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后,其余額并入搬遷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你公司如果從規劃搬遷第二年起的五年內完成搬遷、扣除有關費用后有余額并且在上述文件下發日期(即2007年5月18日)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那么應在完成搬遷的當年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尚未完成搬遷,從規劃搬遷第二年起的五年內取得的搬遷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之后應將搬遷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務處理方面,根據《財政部關于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5]123號)規定,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作為專項應付款核算。搬遷補償款存款利息,一并轉增專項應付款。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損失或費用,區分以下情況進行處理:(一)因搬遷出售、報廢或毀損的固定資產,作為固定資產清理業務核算,其凈損失核銷專項應付款;(二)機器設備因拆卸、運輸、重新安裝、調試等原因發生的費用,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三)企業因搬遷而滅失的、原已作為資產單獨入賬的土地使用權,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四)用于安置職工的費用支出,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企業搬遷結束后,專項應付款如有余額,作調增資本公積金處理,由此增加的資本公積金由全體股東共享;專項應付款如有不足,應計入當期損益。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金額及搬遷結束后計人資本公積金或當期損益的金額應當單獨披露。 關于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拆遷補償,所涉及的主要稅種有: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 1、營業稅: (1)《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和《營業稅稅目注釋》第八條:轉讓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所以A公司出售土地使用權應繳納營業稅。 (2)《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3)一些地方的稅務機關自行制定了一些搬遷補償款項營業稅稅務處理的規定。例如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拆遷補償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閩地稅發[2004]63號)規定:一、拆遷人給予被拆遷單位和個人補償安置的房屋,不論其以何種方式結算價款,均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應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拆遷人支付的拆遷補償金應作為成本費用列支,不得沖減其“銷售不動產”的計稅營業額。二、被拆遷單位和個人因拆遷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助費或補償安置的房屋,除下列兩種情況外,均應征收營業稅。1、被拆遷單位和個人取得政府財政部門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助費,暫免征收營業稅。2、被拆遷個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遷,所取得的補償費或拆遷過程中發生的房屋等面積產權調換,暫免征收營業稅。 我們建議貴公司在收取此款時,應及時與稅務主管部門溝通確定如何處理繳納營業稅。 2、企業所得稅: 貴公司收到政府拆遷款所得稅如何處理,請參見《財政部關于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5]123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61號。 3、土地增值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進一步規定:此處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規定,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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