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提醒的是,買賣雙方是根據真實的成交價依法納稅,即使簽訂了“陰陽合同”,也不會受到處罰。
或無法取得高額貸款再售時要承擔高稅費風險
就同一標的物、同一合同雙方主體,簽訂了兩份對價不一的合同,就會給合同的履行帶來了不確定性,若兩份合同都真實有效的話,不論對賣方還是買方來說,都可能會選擇對自己有利的那份來履行。
就買方而言。首先是效力認定,或者合同不成立的風險。由于簽訂陰陽合同的行為,屬于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虛假的價格條款或整個合同將會被認定無效。此外,如買賣雙方為逃避稅收在居間買賣合同中約定虛假成交價,賣方又要求以真實成交價訂立現售合同。如買方不同意則導致現售合同未能訂立的,那么買方只能取回已支付的款項,而不能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和其他賠償。其次,無法取得高額貸款的風險。由于政府備案的價格較低,買家在申請銀行按揭貸款時,銀行將以低于實際價格的標準發放貸款,這將造成買家實際貸款總數的降低,也無疑增加了買家支付首期款的總額。再次,再售時同樣承擔高費用的風險。由于政府備案的價格低于實際成交的價格,將來買家如再出售該房屋時,買家可能就要面臨承擔高額個人所得稅等稅費的風險。最后,是行政處罰和刑事追究的風險。陰陽合同中買方存在偷逃契稅的行為,一旦被稅務部門查出后,可能將和賣家一樣受到補繳稅款、罰款等行政處罰。在數額達到標準時,則可能與賣方一同被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賣方來說,第一個就是宣告無效的風險。由于陰陽合同上的房價低于實際價格且屬于虛假納稅申報和損害國家利益,會大大增加買方的心理變化,如果買方反悔,賣方將面臨承擔利息、房價下跌等損失,還存在房款不能全額收回的風險。如果買方不按期支付備案價格外的房款,或者惡意要求以備案價格進行交易,賣方將陷于困境中,采取協商、催討、起訴方式,都會增加時間和金錢成本。第二則是行政處罰和刑事追究的風險。簽訂陰陽合同的賣方可以少繳甚至不繳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款,但一旦被稅務機關查出存在偷稅行為,則不僅會被追繳稅款,還可能被處以罰款。符合我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的,將會負上刑事責任。
成交價奇低合同應確認無效
李律師表示,一份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看三要件:1、主體適格;2、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3、合同內容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只要符合上述三要件的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買賣雙方若是為了逃避繳稅義務,而故意壓低成交價而簽訂的合同,其一,并非買賣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其二,是通過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成交價奇低的那份合同應確認無效。
按評估價征稅之后應更加關注稅費條款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逃稅罪是身份犯,即犯罪主體僅限于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而房地產經紀人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并非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因此并不需要負刑事責任。但作為房地產經紀人應有應當遵守的從業守則,若違反從業守則,則可由從業單位或相關的行政管理部門對其進行處罰。
據了解,為了打擊“陰陽合同”,2011年1月20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就聯合發布了《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其中規定了房地產經紀人操縱“陰陽合同”就要被處罰1萬元,中介機構被處罰3萬元。
此外,給這樣合同蓋章的中介公司,是否有虛報價格的“確鑿證據”?虛報價格會否受到相關處罰?李律師表示,中介公司僅為賣方或買方提供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合同中的對價是買賣雙方當事人約定的,與中介公司并無關系。因此,中介公司在合同中蓋章其實是多此一舉,也不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房產交易前,一定要查看房產證上登記信息是否與合同上約定的一致,例如所有權人是否一致,抵押狀態是否一致,預告登記狀態是否一致等。在交易過程中依實際成交價依法納稅。另,二手房交易雙方都應更加關注承擔稅費的條款。合同中可以約定“按照法律規定各自承擔應付的稅費”,也可以約定“約定由一方來承擔所有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