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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地稅發〔2011〕42號 新疆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起征點和個人所得稅起征標準若干管理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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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起征點和個人所得稅起征標準若干管理問題的通知新地稅發〔2011〕42號 2011.2.27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地方稅務局,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區局《關于調整全區營業稅起征點問題的通知》(新地稅發〔2010〕205號)執行以來,各地陸續反映若干稅務管理方面的問題,要求區局予以明確。為統一政策,加強對未達到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起征標準納稅戶的稅收征管,經研究,現就營業稅起征點和個人所得稅起征標準若干管理問題明確如下:一、各主管地稅機關要嚴格按照《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規定的程序和方法,準確采集納稅人的生產、經營信息,科學核定納入稅收管理的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定額,加強對未達到營業稅起征點和個人所得稅起征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的認定管理。在對未達到營業稅起征點和個人所得稅起征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的認定過程中,各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內部監督制約;同時對已認定的未達到營業稅起征點和個人所得稅起征標準的個體工商戶進行公示,提高認定工作透明度,接受納稅人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二、各主管地稅機關應對未達到營業稅起征點和個人所得稅起征標準的個體工商戶主單獨建立臺賬,實施動態管理。稅收管理員要定期開展巡查,加大對臨近未達到營業稅起征點和個人所得稅起征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的巡查力度,及時掌握納稅人生產、經營變化情況,對實際營業額超過起征點的應及時調整定額;對未達到營業稅起征點和個人所得稅起征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停業、復業和注銷要嚴格核查管理,防止漏征漏管。三、各主管地稅機關應加強對未達到營業稅起征點和個人所得稅起征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的申報管理。要求未達到營業稅起征點和個人所得稅起征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按期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為提高管理效率,方便納稅人,對未達到營業稅起征點和個人所得稅起征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可實行按季或半年進行納稅申報。四、保險公司及保險介機構非雇員所取得的中介勞務費,應確定為按期取得收。對保險公司及保險介機構非雇員月收入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征點的,免征營業稅。五、對從事運輸業務(包括客運和貨運)已納入核定營業額征稅管理的營業稅個人納稅人,月收入未達到營業稅起征點和個人所得稅起征標準的,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根據《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道路貨物運輸業核定營業額征稅管理辦法》,對4噸(含4噸)以上貨運車輛統一按照1250元/月、噸標準核定營業額;對4噸(不含4噸)以下貨運車輛(包括農用三輪車、手扶拖拉機、電瓶車、平板車等其他機動車輛)的營業額由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根據本地區實際進行核定,并報區局備案。以上貨運車輛的營業額應作為從事貨運業的個人月營業額的確定依據,亦為是否達到營業稅起征點的確定標準。核減后的營業額為定額稅計稅營業額,不能作為確認營業稅起征點的依據。 六、其他營業稅個人納稅人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包括房屋出租)所取得的收入,確定為按次取得收入。對其他營業稅個人納稅人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每次取得的收入額達到起征點的,應按規定征收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七、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區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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