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屬于企業的財產轉讓所得,應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因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所得稅制,對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的所得適用不同的處理規定。因此,對股權轉讓所得的納稅地點的規定也不相同。 哪些企業轉讓股權需要在中國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的規定: 1.中國居民企業應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外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2.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轉讓其中國境內的企業的股權,以及轉讓其在中國境外,但由該機構(場所)所持有的股權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3.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擁有據以取得所得的股權、債權,以及擁有、管理、控制據以取得所得的財產等),應當僅就其持有的中國境內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哪些股權被轉讓需要在中國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關于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所得的確定原則規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因此,對中國境內的居民企業以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其轉讓中國境內企業的股權,屬于來源于境內的所得,其轉讓中國境外投資企業的股權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均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規定可以進行抵免。 而對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只有轉讓中國境內企業的股權才繳納預提所得稅,其股權轉讓所得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后的差額。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性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對該股權轉讓所得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確定股權轉讓所得的納稅地點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關于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的規定為,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所稱企業登記注冊地,是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注冊的住所地。因此,對居民企業轉讓境內外的股權,均以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 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所得,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各機構、場所所在地稅務機關的共同上級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所稱主要機構、場所,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對其他各機構、場所的生產經營活動負有監督管理責任; (二)設有完整的賬簿、憑證,能夠準確反映各機構、場所的收入、成本、費用和盈虧情況。 非居民企業經批準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后,需要增設、合并、遷移、關閉機構、場所或者停止機構、場所業務的,應當事先由負責匯總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機構、場所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報告;需要變更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機構、場所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對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對非居民企業轉讓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不包括在公開的證券市場買入并賣出中國居民企業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有如下特別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非居民企業應自合同、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之日(如果轉讓方提前取得股權轉讓收入的,應自實際取得股權轉讓收入之日)起7日內,到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該居民企業所得稅征管的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未按期如實申報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根據《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規定,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的責任 還要注意一點,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時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的責任,根據國稅發〔2009〕3號文件規定,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應協助稅務機關向非居民企業征繳稅款,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在依法變更稅務登記時,應將股權轉讓合同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未依法變更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