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地稅函[2014]113號 2014-10-29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地方稅務局,省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辦稅效率,減輕納稅人負擔,規范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印花稅、車船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煙葉稅等財產行為稅九個稅種的管理,現就相關稅種的納稅申報及其它涉稅事項辦理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納稅人需提交的上述稅種申報資料,統一按照《全國縣級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的規定執行,以往規定中與《全國縣級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有沖突的條款內容一律停止執行。
二、對上述稅種納稅申報及其他涉稅事項的辦理時限,凡縣級稅務機關可以完成的,統一按照《全國縣級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的規定執行,需報上級稅務機關辦理的,暫按現有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對納稅人辦理房屋贈與、繼承的契稅申報事項的,不再要求提供“房屋贈與、繼承的公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改為按照《江西省契稅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由納稅人提供“房屋贈與、繼承的合同(或契約、協議、合約、確認書等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對涉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房屋產權登記管理中繼續要求提供公證證明的,進行涉稅申報時也繼續要求提供公證書原件及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