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過去了,2014版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完成了它的申報功能,現在稅務部門正在利用它強大報表數據對比功能,對企業的各類數據進行事后審核分析,下面看一個案例吧!
不久前,某稅務機關對A公司2014年度所得稅、增值稅申報情況進行了納稅評估,通過新版所得稅申報表和增值稅申報表數據比對分析,發現該公司存在所得稅匯繳時運費提前扣除的風險,約談后,該公司就此項原因補繳所得稅50余萬元。
該公司是化工生產企業,年銷額近10億元。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中列明抵扣運費進項稅額303萬元,無其他營改增扣除項目。
在所得稅A104000《期間費用明細表》中第15欄運輸、倉儲所得稅稅前扣除金額2754.54萬元,該金額乘以11%恰好等于增值稅申報中運費抵扣進項稅額(2754.54萬元×11%=302.99萬元),這說明該公司當年取得的運費全部進行了本年度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及相關指南和解釋,以及《小企業會計準則》關于存貨的規定,存貨的采購成本指企業物資從采購到入庫前所發生的全部支出,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歸屬于存貨采購成本的費用。
《小企業會計準則》進一步明確只有屬于批發業、零售業的小企業在購買商品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包裝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和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等,在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銷售費用,不計入所購商品的成本。該公司全年運費不可能全部都是銷售發生的,如果是屬于購買存貨形成的運費,應進入存貨成本,根據銷售情況,逐步實現所得稅稅前扣除。
稅務人員將該問題與企業約談后,企業認可了采購存貨的運費作為期間費用當年度扣除的事實并補繳了企業所得稅,同時將補稅的時間性差異運費按照財務規定調整計入存貨成本。
2014版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結構更加科學合理、信息更為豐富完整,稅務人員在稅收風險管理中一定要充分利用其中的信息,提高風險應對質效。同時,對納稅人所得稅時間性差異事項做好賬務處理、納稅處理的輔導工作,避免以后出現同樣的涉稅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