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區地稅局12366咨詢熱線接到納稅人咨詢:“國家對宣傳文化事業給予了哪些營業稅優惠政策?對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坐席員查找相關政策后告訴納稅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53號)的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實行以下營業稅優惠政策:對電影發行單位向放映單位收取的發行收入,免征營業稅。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及縣以上(包括縣級市、區、旗)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的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營業稅。對科普單位進口自用科普影視作品播映權免征其應為境外轉讓播映權單位代扣(繳)的營業稅。 另外,關于對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宣傳文化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24號)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國家批準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公益組織或國家機關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公益性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和京劇團及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等。 所謂“科普單位”,是指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對公眾開放的天文館(站、臺)、氣象臺(站)、地震臺(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對公眾開放的科普基地。 最新政策——財稅[2013]8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該文件第三條——三、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的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營業稅。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對境外單位向境內科普單位轉讓科普影視作品播映權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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