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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銷不良金融貸款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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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某一企業在中國工商銀行的貸款,由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通過市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政府給予一定的補貼),長城公司與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簽訂《打包債權轉讓協議》,即免除了該企業的貸款及利息。請問:該企業因此取得的收益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有否此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從以上規定可知,免除的貸款及利息應該屬于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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