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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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稅局 |
企業印制發票審批 | 無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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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2條:“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印制。未經前款規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制發票?!?/FONT>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7條:“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钡?條:“印制發票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二)設備、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刷發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量監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稅務機關應當以招標方式確定印制發票的企業,并發給發票準印證。” |
發票印制企業 |
20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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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稅局 |
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 | 無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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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1條第2款:“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FONT> |
納稅人 |
20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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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稅局 | 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
| 無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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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47條:“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FONT> | 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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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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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稅局 | 印花稅代售許可
| 無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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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12條“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凡代售印花稅票者,應先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代售申請,必要時須提供保證人。稅務機關調查核準后,應與代售戶簽訂代售合同,發給代售許可證?!?/FONT> | 2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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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稅局 | 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
| 無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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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7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钡?7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
納稅人 |
201406
| 省地稅局
| 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
| 無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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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28條:“企業所得稅分月或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FONT> |
納稅人 |
20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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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稅局 | 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
| 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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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51條:“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所得,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FONT>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27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所稱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是指經各機構、場所所在地稅務機關的共同上級稅務機關審核批準。非居民企業經批準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后,需要增設、合并、遷移、關閉機構、場所或者停止機構、場所業務的,應當事先由負責匯總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機構、場所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報告;需要變更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機構、場所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FONT> | 非居民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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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
| 省地稅局
| 對辦理稅務登記(注銷、外出經營報驗)的核準
| 無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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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16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FONT> | 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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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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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稅局 | 偏遠地區簡并征期認定
| 無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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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36條:“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等申報納稅方式?!?/FONT>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第16條:“定期定額戶經營地點偏遠、繳納稅款數額較小,或者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有困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簡并征期。但簡并征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定額執行期。簡并征期的稅款征收時間為最后一個納稅期?!?/FONT> |
納稅人 |
201410
| 省地稅局
| 對吸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達到規定條件的服務型、商貿企業和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減免稅的審批
| 無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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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一、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二、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FONT>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 民政部關于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34號) |
納稅人 |
2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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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稅局
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含與港澳臺協議)待遇審批
1.享受協定(含與港澳臺安排、協議)待遇對方居民身份審核 | 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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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146項:協定國居民申請享受協定稅收待遇確認,實施機關:稅務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第2條:“本辦法所稱稅收協定待遇是指按照稅收協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按照國內稅收法律規定應該履行的納稅義務。”第3條:“非居民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應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FONT>
納稅人 |
2.取得協定(含與港澳臺安排、協議)待遇相關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審核
非行政許可審批
| 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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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
| 省地稅局
| 中國稅收居民身份的認定
| 無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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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8〕829號):“一、各地、市、州(含直轄市下轄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國際稅收業務部門負責向本局所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相關企業和個人開具稅收居民證明的工作。未設立國際稅收業務部門的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指定部門負責此項工作,并將所指定部門報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備案。二、證明申請人需填寫并向具體負責開具證明的部門遞交《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負責開具證明部門根據申請事項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以及稅收協定有關居民的規定標準,在確定申請人符合中國稅收居民身份條件的情況下,提出處理意見,并由局長簽發?!?/FONT> | 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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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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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稅局 | 預約定價期滿后對需要續簽的企業核準
| 無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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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57條:“預約定價安排期滿后自動失效。如企業需要續簽的,應在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滿前90日內向稅務機關提出續簽申請,報送《預約定價安排續簽申請書》,并提供可靠的證明材料,說明現行預約定價安排所述事實和相關環境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并且一直遵守該預約定價安排中的各項條款和約定。稅務機關應自收到企業續簽申請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向企業送達《預約定價安排申請續簽答復書》。稅務機關應審核、評估企業的續簽申請資料,與企業協商擬定預約定價安排草案,并按雙方商定的續簽時間、地點等相關事宜,與企業完成續簽工作。”第58條:“預約定價安排的談簽或執行同時涉及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或者同時涉及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的,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組織協調。企業可以直接向國家稅務總局書面提出談簽意向?!?/FONT> |
納稅人 |
201414
| 省地稅局
| 主管稅務機關對非居民企業適用行業及所適用的利潤率的審核
| 無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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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9號)第6條:“計價不合理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相同或相近業務的計價標準核定勞務收入?!钡?條:“擬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非居民企業應填寫《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表》(見附件,以下簡稱《鑒定表》),報送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企業報送的《鑒定表》的適用行業及所適用的利潤率進行審核,并簽注意見?!?/FONT> |
納稅人 |
20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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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稅局 | 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選擇主管稅務機關的批準
| 無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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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第5條:“(二)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與境內主要控股投資者所在地不一致的,為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的國稅局主管機關;經共同的上級稅務機關批準,企業也可以選擇境內主要控股投資者的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為其主管稅務機關。” | 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
| 201416
| 省地稅局
| 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的變更審批
| 無 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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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第5條:“主管稅務機關確定后,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層報稅務總局批準?!?/FONT> | 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
| 201417
| 省地稅局
| 境外注冊的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判定為中國居民企業審批
| 無 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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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第50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境外中資企業可向其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或中國主要投資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居民企業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居民企業身份進行初步審核后,層報國家稅務總局確認;境外中資企業未提出居民企業申請的,其中國主要投資者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所掌握的情況對其是否屬于中國居民企業做出初步判定,層報國家稅務總局確認。”
《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01號)第54項。 | 納稅人
| 下放至市(州)、縣(區)級地稅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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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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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稅局 |
創業投資企業享受創業投資所得稅優惠核準 | 無 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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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四、創業投資企業申請享受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應在其報送申請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備案……” |
納稅人 |
201425
| 省地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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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享受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縮短折舊年限所得稅優惠的核準 | 無 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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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五、企業確需對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方法的,應在取得該固定資產后一個月內,向其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報送以下資料……” |
納稅人 |
201426
| 省地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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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享受綜合利用資源所得稅優惠的核準 | 無 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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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85號):“六、稅務機關對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實行備案管理。備案管理的具體程序,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執行。” |
納稅人 |
201427
| 省地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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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享受文化體制改革中轉制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所得稅優惠的核準 | 無 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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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一、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六、本通知適用于文化體制改革地區的所有轉制文化單位和不在文化體制改革地區的轉制企業。有關名單由中央文化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宣部關于轉制文化企業名單及認定的通知》(財稅〔2009〕105號):“四、經認定的轉制文化企業,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以下材料……” | 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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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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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稅局 | 電網企業新建項目分攤期間費用的核準
| 無 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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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網企業電網新建項目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6號):“二、依照本公告規定享受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的電網企業,應對其符合稅法規定的電網新增輸變電資產按年建立臺賬,并將相關資產的竣工決算報告和相關項目政府核準文件的復印件于次年3月31日前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
納稅人 |
201429
| 省地稅局
| 企業享受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核準
| 無 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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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11〕81號):“二、符合前條規定的企業,可在年度終了4個月內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辦理免稅手續時,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下列資料:……三、稅務機關收到企業的免稅申請后,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的免稅條件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的有關規定,對申請免稅的企業進行認真審核,符合條件的應及時辦理相關免稅手續。企業在未辦理免稅手續前,必須按統一規定報送納稅申報表、相關的納稅資料以及財務會計報表,并按規定預繳企業所得稅;企業辦理免稅手續后,稅務機關應依法及時退回已經預繳的稅款?!?/FONT> |
納稅人 |
201430
| 省地稅局
| 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核準
| 無 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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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二、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按照規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需稅務機關審核批準,但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將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報稅務機關備案?!?/FONT> | 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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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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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稅局 | 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簡易征收和饒讓抵免的核準
| 無 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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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第30條:“企業申報抵免境外所得稅收(包括按照《通知》第十條規定的簡易辦法進行的抵免)時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如下書面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二、除國務院明確的企業所得稅過渡類優惠政策、執行新稅法后繼續保留執行的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國務院另行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外,其他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實行備案管理。三、備案管理的具體方式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后報送相關資料兩種。具體劃分除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列入事先備案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執行。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經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稅務機關應書面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列入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稅收規定,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如發現其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應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稅收優惠,并相應追繳稅款。四、今后國家制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凡未明確為審批事項的,均實行備案管理。” |
納稅人 |
20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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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稅局 |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收入優惠的備案核準
| 無 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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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現將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范圍明確如下:一、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一)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二、除國務院明確的企業所得稅過渡類優惠政策、執行新稅法后繼續保留執行的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國務院另行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外,其他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實行備案管理。三、備案管理的具體方式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后報送相關資料兩種。具體劃分除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列入事先備案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執行。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經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稅務機關應書面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列入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稅收規定,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如發現其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應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稅收優惠,并相應追繳稅款。四、今后國家制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凡未明確為審批事項的,均實行備案管理?!?/FONT> |
納稅人 |
20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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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稅局 | 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準
| 無 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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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一、企業從事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享受稅收優惠的農、林、牧、漁業項目,除另有規定外,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的規定標準執行?!?/FONT>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為進一步規范農產品初加工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現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以下簡稱《范圍》)涉及的有關事項細化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二、除國務院明確的企業所得稅過渡類優惠政策、執行新稅法后繼續保留執行的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國務院另行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外,其他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實行備案管理。三、備案管理的具體方式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后報送相關資料兩種。具體劃分除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列入事先備案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執行。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經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稅務機關應書面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列入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稅收規定,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如發現其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應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稅收優惠,并相應追繳稅款。四、今后國家制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凡未明確為審批事項的,均實行備案管理。” |
納稅人 |
20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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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稅局 |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準
| 無 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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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一、對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經有關部門批準,從事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規定范圍、條件和標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自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FONT>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二、除國務院明確的企業所得稅過渡類優惠政策、執行新稅法后繼續保留執行的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國務院另行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外,其他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實行備案管理。三、備案管理的具體方式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后報送相關資料兩種。具體劃分除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列入事先備案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執行。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經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稅務機關應書面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列入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稅收規定,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如發現其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應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稅收優惠,并相應追繳稅款。四、今后國家制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凡未明確為審批事項的,均實行備案管理?!?/FONT> |
納稅人 |
20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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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稅局 | 企業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準
| 無 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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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已經國務院批準,現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FONT>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二、除國務院明確的企業所得稅過渡類優惠政策、執行新稅法后繼續保留執行的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國務院另行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外,其他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實行備案管理。三、備案管理的具體方式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后報送相關資料兩種。具體劃分除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列入事先備案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執行。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經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稅務機關應書面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列入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稅收規定,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如發現其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應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稅收優惠,并相應追繳稅款。四、今后國家制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凡未明確為審批事項的,均實行備案管理。” |
納稅人 |
20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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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稅局 | 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的專用設備的投資額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準
| 無 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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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等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08〕48號):“一、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購置并實際使用列入《目錄》范圍內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可以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但結轉期不得超過5個納稅年度?!?/FONT>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二、除國務院明確的企業所得稅過渡類優惠政策、執行新稅法后繼續保留執行的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國務院另行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外,其他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實行備案管理。三、備案管理的具體方式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后報送相關資料兩種。具體劃分除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列入事先備案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執行。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經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稅務機關應書面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列入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稅收規定,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如發現其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應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稅收優惠,并相應追繳稅款。四、今后國家制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凡未明確為審批事項的,均實行備案管理?!?/FONT> |
納稅人 |
20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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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稅局 | 軟件、集成電路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準
| 無 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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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十八、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企業,應在年度終了之日起4個月內,按照本通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在辦理減免稅手續時,企業應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FONT>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二、除國務院明確的企業所得稅過渡類優惠政策、執行新稅法后繼續保留執行的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國務院另行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外,其他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實行備案管理。三、備案管理的具體方式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后報送相關資料兩種。具體劃分除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列入事先備案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執行。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經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稅務機關應書面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列入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稅收規定,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如發現其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應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稅收優惠,并相應追繳稅款。四、今后國家制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凡未明確為審批事項的,均實行備案管理。” |
納稅人 |
20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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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稅局 | 動漫產業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準
| 無 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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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二、關于企業所得稅。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規定現行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二、除國務院明確的企業所得稅過渡類優惠政策、執行新稅法后繼續保留執行的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國務院另行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外,其他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實行備案管理。三、備案管理的具體方式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后報送相關資料兩種。具體劃分除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列入事先備案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執行。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經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稅務機關應書面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列入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稅收規定,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如發現其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應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稅收優惠,并相應追繳稅款。四、今后國家制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凡未明確為審批事項的,均實行備案管理。” |
納稅人 |
20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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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稅局 | 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準
| 無 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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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二、關于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一)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二、除國務院明確的企業所得稅過渡類優惠政策、執行新稅法后繼續保留執行的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國務院另行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外,其他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實行備案管理。三、備案管理的具體方式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后報送相關資料兩種。具體劃分除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列入事先備案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執行。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經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稅務機關應書面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列入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稅收規定,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如發現其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應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稅收優惠,并相應追繳稅款。四、今后國家制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凡未明確為審批事項的,均實行備案管理?!?/FONT> |
納稅人 |
20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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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稅局 |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準
| 無 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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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一、關于清潔基金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對清潔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二、除國務院明確的企業所得稅過渡類優惠政策、執行新稅法后繼續保留執行的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國務院另行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外,其他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實行備案管理。三、備案管理的具體方式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后報送相關資料兩種。具體劃分除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列入事先備案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執行。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經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稅務機關應書面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列入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稅收規定,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如發現其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應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稅收優惠,并相應追繳稅款。四、今后國家制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凡未明確為審批事項的,均實行備案管理。” |
納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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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稅局 | 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不征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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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7號):“按照現行印花稅政策規定,投資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進行出資而發生的股權轉讓行為,不屬于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上述行為的認定,由投資人按照本通知附件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由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并通知證券登記結算公司?!?/FONT> |
納稅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