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6日
答:根據《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按文件規定惠通公司已超過180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期限。
另外,根據《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50號)規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由國家稅務總局認證、稽核比對后,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
按此文件規定,你公司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了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繼續抵扣的申請。
關于你公司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繼續抵扣的請示經主管稅務機關、中山市國稅局、廣東省國稅局,最后上報至稅務總局。
稅務總局于2015年5月下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門納稅人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申報抵扣的通知》(稅總函﹝2015﹞243號),批復惠通公司的兩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稽核比對結果為“相符”、“允許抵扣”。
我局已將稅總函﹝2015﹞243號轉發給中山市國稅局,目前中山市局貨物和勞務稅科已經將稽核比對結果通知你公司,你公司可以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該兩份專用發票抵扣事宜。
早前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止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一律不得抵扣規定的公告
后續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