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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指函字[1999]6號 關于公司股東以借款為名抽回注冊資本是否屬于抽逃出資行為的的請示的答復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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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公司股東以借款為名抽回注冊資本是否屬于抽逃出資行為的的請示的答復1999-4-27 企指函字[1999]6號黑龍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關于公司股東以借款為名抽回注冊資本是否屬于抽逃出資行為的的請示》(黑工商函[1999]11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公司股東為規避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借款方式全額抽回其出資的,應按抽逃出資行為處理。黑龍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公司股東以借款為名抽回注冊資本是否屬于抽逃出資行為的請示黑工商函[1999]11號 1999年3月1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注冊局:最近,我們在對企業進行定期檢查中發現,個別公司的股東為了規避法律、法規的處罰,在領取營業執照后,又與參股公司簽訂借款協議,將其出資以借款方式全額抽回。對于這種行為,是否可以認定為抽逃注冊資本行為,并按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理。以上請示當否,請批復。工商企字[2002]57號 關于公司股東抽逃注冊資本拒不改正能否對所設公司予以吊銷執照問題的答復 工商企字[2002]180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股東借款是否屬于抽逃 ... 工商企字[2003]63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山東省大同宏業投資有限 ... 出資方式匯總及相關法規依據 股東借款涉及稅法、工商法、金融法和刑法籌劃風險分析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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