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執行新會計準則,2011年度虧損5000萬元,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納稅調增2000萬元,納稅調減2010年度700萬元。從2012年開始每月企業都盈利1800萬元左右。 問題1、納稅調增和調減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2、2012年每月的盈利是按月繳納企業所得稅還是用盈利繼續彌補2011年度的剩余虧損額? 答:1、《企業會計準則——所得稅》的相關規定,納稅調整的會計處理首先要區分企業納稅調整的事項是永久性差異還是暫時性差異。如果屬于永久性差異事項,比如業務招待費超過發生額的60%的部分稅法不允許扣除,則相應納稅調增無需作會計處理。如果屬于暫時性差異事項,比如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會計處理為: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納稅調增) 貸:所得稅費用 借:所得稅費用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納稅調減)。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4號)填報說明的相關規定,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是以實際利潤額為基數應繳納的稅款。計算公式如下: 實際利潤額=利潤總額 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以前年度虧損。 因此,貴公司2012年每月的盈利應當先彌補2011年度的剩余虧損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