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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對“BT”及“BOT”項目加強稅收征管工作的建議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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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Build Transfer)即建設-移交,是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領域中采用的一種投資建設模式,系指根據項目發起人通過與投資者簽訂合同,由投資者負責項目的融資、建設,并在規定時限內將竣工后的項目移交項目發起人,項目發起人根據事先簽訂的回購協議分期向投資者支付項目總投資及確定的回報. BT投資是BOT的一種變換形式,是指一個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管理公司總承包后,由承包方墊資進行建設,建設驗收完畢再移交給項目業主。BOT是對Build-Own-Transfer(建設—擁有—轉讓)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經營—轉讓)形式的簡稱,現在通常指后一種含義。而BT是BOT的一種歷史演變,即Build-Transfer(建設—轉讓),政府通過特許協議,引入國外資金或民間資金進行專屬于政府的基礎設施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完工后,該項目設施的有關權利按協議由政府贖回。 從十六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的建設,采取了很多積極的措施,加強對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的投入。最近幾年隨著投入的加大,我國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都得到進一步加強,人們生活環境和城鄉面貌得到了進一步改善。拿我們天津來說吧,目前在社會上流傳著“20世紀80年代看深圳、90年代看浦東,21世紀看濱海新區”的說法。是的,隨著天津濱海新區納入國家總體戰略發展布局,使之成為帶動區域經濟發展的強大引擎,加上北京2008年奧運會這個因素對該區域成長的催化,環渤海的未來令人期待。從近幾年來濱海新區及整個天津,在區域發展規劃、交通、市場建設、環保產業、旅游業、信息產業和其它地區特色產業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成果上,我們就會有深刻體會。正是這種形勢下,在以城市基礎性建設為代表的工程項目中,出現的承包、建設方式越來越多,BT形式越來越普及。簡單來說,BT就是政府對于需要建設,而暫時沒有這么多錢來建設的項目進行招投標,找到一家資質和資金雄厚的公司a來墊資打包完成此項目的所有設計、建設等。若干年后,按照協議,在保證一定利潤(通常是5%-15%)的基礎上,政府收回。而a通常只是一個項目管理公司。他需要由b來完成項目設計,c來完成工程建設,等等。在我國,BT方式作為一種新型的融資建設方式, 誕生的時間短、實踐經驗少, 國家稅務總局并沒有出臺針對該業務的統一規范,使得BT項目在稅收征管中缺乏明確的規定,不時出現征納爭議。其中主要問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于BT業務的流轉稅應征什么稅?按什么計稅基礎計稅?舉個例子來說吧,在征管實務上,針對BT業務各地稅務機關出臺了不同的稅收政策。如重慶市地方稅務局在《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業營業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渝地稅發[2008]195號文中明確:對BT模式的營業稅征收管理,無論其是否具備建筑總承包資質,對融資人應認定為建筑業總承包方,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融資方取得的回購價款,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融資費用、管理費用和合理回報等收入,應全額交納建筑業營業稅,并全額開具建安發票;而安徽省宣城市地方稅務局根據其《營業稅財產行為稅稅收政策問答(第一期)》第一條的規定:建設方將建筑安裝工程承包給其它施工企業的,建設方在取得業主支付回購款項時按扣除支付給施工企業工程承包總額后的余額繳納建筑安裝營業稅;廣東省惠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對BT項目稅收管理的通知》 惠地稅發[2009]131號文中也規定,若建設方將建筑安裝工程承包給其它施工企業,則該施工企業應為建筑業營業稅納稅人,計稅營業額為工程承包總額。建設方在取得業主支付回購款項時按扣除支付給施工企業工程承包總額后的余額繳納建筑安裝營業稅。二、是按哪個稅目及稅率征營業稅?剛才說了,前述稅務機關是認可按建安稅目納營業稅的。還有些地方稅務局認為,BT是建筑商墊資建設的行為,其包含建設融資兩個部分,如果從這個角度出發,首先,施工方分期收回的工程款應視為融資本金和利息的合計,稅務機關應就其中的利息征收營業稅,而就本金部分征收建筑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的發生為取得收入的當日或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三、是開票問題。在BT業務中,總承包方他本身是不會把所有工作完成的,比如他需要由b來完成項目設計,c來完成工程建設。那么在建設方、承包方、承建方之間結算的票據問題很難于操作,究竟是誰開票給誰,開多少票,開什么票?而且產生了大量的假票,稅收風險很大。四、結算合法性問題。根據國土資源部[2006]100號文件:政府國有土地出讓收入支出范圍里只有征地、拆遷安置補償、附著物補償等幾項,而且明確指出不得作為任何單位的增值收入。在這樣的情況下,投資人最終獲得的利益是否合法?政府應該以什么名義支付給投資人?能否直接以協議為原始憑證入賬?如何納稅?納什么稅?都涉及什么稅等等。五、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文件明確的情況下,各地稅務機關的執法口徑與納稅人實踐操作如何銜接等等。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BT業務涉稅問題是相當繁瑣復雜的,而且存在大量的稅收風險。這些問題做為納稅人來講很難靠自己去解決,甚至對于一些規模小、業務力量薄弱的稅務師事務所來說也存在無力承接的情況。為此,我們建議有一定規模及實力的稅務師事務所,要專門成立“BT業務涉稅操作實務研究”項目小組,對BT業務的涉稅問題進行深入的研究,并形成系列的具體操作辦法。這些辦法的實施有利于解決目前BT業務產生的稅收風險,更節省了稅務監管的征稅成本。我們也希望稅務機關給予我們稅務代理行業一個發揮業務實力的機會,我們也會在認真做好研究的前提下,緊密結合主管稅務機關的指導,按照國家稅收政策的執法口徑為BT業務納稅人把好關,依法納稅,合理避免納稅人的納稅風險。 附:BT業務涉稅鑒證操作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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