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的破產清算中,由于債務人已經資不抵債,毫無疑問肯定不會全額清償債務了。此時,在破產清算中需要確認債務人債務清償損益嗎?
這里有兩種觀點: 1、需要確認債務清償損益 2、不需要確認債務清償損益
確不確認債務清償損益的關鍵是,他認為債務清償的順序影響債權人利益。由于稅務債權優先于其他普通債權,可能產生的一個結果是,稅務債權受了清償而其他債權得不到清償。
實際上,對于這個問題,我在《財務與會計》(綜合版)2011年第1期的《企業破產清算中應關注的稅收問題》這篇文章中就已經詳細討論過。
企業的清算分為兩個層面的清算,一個是企業層面的清算,一個是股東層面的清算。而是否確認債務清償損益屬于企業層面的清算。
在企業的破產清算中,我們的結論是根本不需要進行企業層面的清算,也就是說,在破產清算中既不需要考慮資產轉讓損益,也不需要考慮債務清償損益。原因就在于,企業發生破產清算已經資不抵債了。因此,從破產程序上來看,在破產時首先要進行破產債權的申報。因此,普通債權人可以進行申報。但是,企業層面清算確認應納稅所得額,從而計算出企業應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負債只有在企業完成全部清算后才能最終確定。比如你要計算債務清償損益,只有到所有債權人都按比例清償完以后才能計算出來。
因此,這個企業所得稅債權,在破產債權申報環節屬于不確定債權,無法進行破產債權申報。而根據《破產法》規定,未申報債權無法得到清償。而不確定債權又無法申報。因此,這里得出的結論就是,在企業破產清算中(一定是在破產清算這種情況下),實際根本不需要進行企業層面的清算。因為,你即使按60號文規定計算出來應納稅額,也由于企業破產而永遠無法得到清償,又何必去清算呢?
而在破產清算中,我們要關注的是企業破產財產拍賣環節的流轉稅問題。企業破產財產拍賣中產生的流轉稅如何清償,是否作為破產債權申報,和普通債權人一起清償呢?這個問題很關鍵。我們認為,企業破產財產拍賣環節產生的流轉稅不屬于破產債權,而是屬于破產費用,屬于第一清償順序,不僅高于普通債權,也高于有抵押債權。企業破產財產拍賣后,扣除相關流轉稅后的金額才能用于債權清償。
這一點,江蘇省地方稅務局曾專門下文明確過。《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破產企業資產處置過程中有關營業稅問題的批復》(蘇地稅函[2007]340號):根據現行稅收政策規定,企業破產清算期間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應依法繳納營業稅。該項稅款是破產企業在破產過程中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所產生的稅款,其不同于破產企業進入破產還債程序前形成的欠稅,應作為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破產費用處理。
因此,對企業破產清算期間轉讓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應按照稅法規定計征營業稅并依據有關規定予以優先清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