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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后利潤匯往境外投資者是否收取所得稅 |
發(fā)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shù):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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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內(nèi)容:本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資企業(yè).企業(yè)將稅后利潤匯往境外投資者,原先規(guī)定的預提10%的所得稅暫免征收,執(zhí)行2008年新所得稅法后,次項所得稅是否仍然暫免征收還是需要征收? 答復:按照新稅法,2008年起外商投資企業(yè)對外支付股息,應扣繳10%的預提所得稅。但2008年支付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稅后利潤是否可以延續(xù)免稅,尚不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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