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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預收3年租金可分年度確認收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3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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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某企業將辦公樓整體對外出租給一家企業,租期3年。雙方簽訂的租賃協議明確,每年租金30萬元,承租企業將3年的租金一次性交付。也就是說,該企業2010年一次性收到3年的租金收入90萬元。企業想知道該如何確認收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一條對租金收入的所得稅確認問題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這項規定意味著企業在預收租金收入確認上有選擇權,即企業提前一次性收到租賃期跨年度的租金收入,既可以按照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也可以在租賃期內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如果選擇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應該注意有兩個前提條件,即一是租賃期必須是跨年度,二是租金必須是一次性提前支付。由于該企業簽訂的合同中租賃期是跨年度的,且規定在房產交付時一次性支付3年的租金,因此符合上述規定的條件,對該企業取得的90萬元租金收入,可在2010年、2011年、2012年3年分別確認30萬元收入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不再全部一次性計入2010年的收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的收入確認是所得稅意義上的收入確認,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仍應按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核算,如稅法與財務會計制度一致的,則不需進行納稅調整,否則要進行納稅調整。所以,按照國稅函〔2010〕79號文件規定該企業不需進行納稅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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