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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2008]80號:加強普通發票管理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1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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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該文就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建立發票管理長效機制等問題作了強調或明確,這對于鞏固打擊制售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專項整治行動所取得的成果具有重大意義。 國稅發[2008]80號文強調和明確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重申了稅法和其他稅收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要求 1、發票集中印制 要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普通發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6]431號)規定,嚴格控制印刷企業數量,盡快實現按省集中印制普通發票,切實提高普通發票的印制質量和安全保障。 2、冠名發票印制 要求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符合條件的納稅人都可以申請印制、使用冠名發票,要求主管稅務機關及時審批,優化服務,規范管理。 3、防偽專用品管理 要求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普通發票防偽專用品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7]1057號)規定,凡達不到防偽專用品使用管理要求的企業,一律取消其印制資格。年內對發票承印廠進行一次全面清查,重點檢查發票防偽專用品購、存、用以及印制等環節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4、規范發票開具和代開 要求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收款方在收取款項時,應如實填開發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開發票,不得開具與實際內容不符的發票,不得開具假發票、作廢發票或非法為他人代開發票;付款方不得要求開具與實際內容不符的發票,不得接受他人非法代開的發票。對臨時需要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納稅人,應告知其代開發票的范圍、需提交的證明資料、辦理程序和手續,并及時受理,認真審核、照章征稅后為其辦理代開事宜。 5、加快稅控機具推廣 要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 信息產業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推廣應用稅控收款機加強稅源監控的通知》(國稅發[2004]4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控收款機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國稅發[2004]110號)規定,加快稅控收款機推廣應用工作。 6、建立有獎發票制度 要求按《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 信息產業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推廣應用稅控收款機加強稅源監控的通知》(國稅發[2004]44號規定,對索取發票的消費者實行發票有獎辦法,所需獎勵資金列入財政預算。 7、與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掛鉤 要求執行《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國稅發[2003]92號)規定,凡有發票違法行為的,應作為對其納稅信用等級降級處理的依據,并記錄在失信信息數據庫中,供社會查詢。 8、嚴格發票違法處罰 對應開不開發票、虛開發票、制售假發票、非法代開發票,以及非法取得發票等違法行為,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罰;有偷逃騙稅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增加了強化普通發票管理的新舉措 1、有效防止騙購 要求充分利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注冊登記信息查詢系統和公安部門的公民身份信息查詢系統,做好稅務登記法定代表人身份核對工作,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假身份、假證件注冊登記,騙購發票。 2、完善防偽措施 要求在全國統一防偽措施基礎上,分行業研究其特征,有針對性地增加地區性防偽措施;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在發票上印制條碼或密碼,提高發票防偽性能,方便企業和消費者查詢辨偽。對增加或變更的公眾防偽措施應及時公開,并報稅務總局備案,由稅務總局適時在稅務總局網站公布各地普通發票票樣和公眾防偽措施及查詢方式。 3、合理控制售票量 對定期定額戶應供應小面額發票,并及時根據使用情況調整供應量和納稅定額。初次申請領購發票或者一年內有違章記錄的納稅人領購發票的數量應控制在1個月使用量范圍內,其他納稅人可控制在3個月使用量范圍內,企業冠名發票的審批印制數量控制可控制在1年使用量范圍內。 4、加大發票管理力度 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5、建立發票辨偽查詢系統 建立健全發票管理和查詢系統,收集發票印制、領購、開具、繳銷、丟失、被盜、作廢信息,并通過專用系統進行分析和評估。充分利用12366納稅服務熱線、稅務網站以及短信平臺,為納稅人和消費者提供辨別真偽的信息查詢服務,建立普通發票信息監控平臺。 6、建立發票舉報獎勵制度 凡已推廣應用稅控收款機地區的國家稅務局,報經稅務總局向財政部申請有獎發票資金,適時開展 “發票舉報有獎”活動;地方稅務局可參照有獎發票的有關規定,積極申請地方財政支持。 7、強化對丟失或被盜發票處理 當發生發票丟失或被盜時,稅務機關應要求納稅人按規定及時刊登公告,聲明作廢,并列入丟失或被盜發票數據庫。一旦發現有開具作廢發票者,一律依法從重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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