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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訊費的個人所得稅24個地方口徑
     發布時間:2018/4/28    來源:   閱讀次數:1860
     

      關于個人所得稅中如何處理通訊費報銷或補貼的應稅所得的確定,各地地稅機關想到了很多的辦法,有開明,有保守,當然對于某些沒有的地方的同學們或許會有某種嫉妒的產生,對于跨地區經營的企業,我們就有必要理解這些內容了。

      地方口徑的梳理,但請注意確認及關注是否有信息滯后問題,應用之前謹慎確定。在相關的解釋中,我們發現有實報實銷和發放補貼兩種區別,但有的口徑并不強調其差別之處。

    個人通訊費報銷/補貼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確定序號地方地區口徑備注1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9】58號:
    二、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各省市定標準2陜西地稅關于個人因通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陜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2號
    為進一步規范個人所得稅管理,經省政府批準,現就我省個人因通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扣除標準公告如下:
    一、通訊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稅前扣除限額為每人每月300元。納稅人取得通訊補貼收入在限額內的,按實際收入全額扣除;超過限額的,按限額300元扣除。
    通訊補貼發放單位應及時將通訊制度改革方案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三、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300元內備案管理3天津地稅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補貼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7年第7號):
    一、個人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費用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費用扣除標準規定如下:
    以現金形式發放給個人的辦公通訊補貼,或以報銷方式支付給個人的辦公通訊費用費用扣除標準為每月不超過500元(含500元)。其中,機關、事業單位發放給個人的辦公通訊補貼,費用扣除標準為我市財政、人力社保部門規定的發放標準,但每月最高不得超過500元(含500元)。
    二、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500元內4山東地稅魯地稅函[2005]33號:
    一、因公務通訊制度改革而發放給個人的公務通訊補貼,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行政單位按照各級人民政府或同級財政部門統一規定的標準,發放給個人的公務通訊補貼,每月不超過500元(含500元)的部分可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企事業單位自行制定標準發放給個人的公務通訊補貼,其中:法人代表、總經理每月不超過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員每月不超過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取得公務通訊補貼,同時又在單位報銷相同性質通訊費用的,其取得的公務通訊補貼不得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500元內或300元內5重慶地稅渝地稅發〔2008〕3號:
    一、企事業單位、黨政機關及社會團體因通訊制度改革,按照一定的標準發放給個人的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稅前扣除標準確定為每人每月400元(含400元),在此標準內據實扣除。
    二、通訊補貼收入是指各單位以現金形式發放的個人通訊補貼,或以報銷方式支付個人通訊費用,以及發放含通訊費用性質的工作性補貼。通訊補貼的范圍界定為:單位為個人發放或支付的座機電話、移動電話、上網等費用。
    三、實行通訊制度改革的單位應將通訊制度改革方案,以及通訊補貼發放標準及范圍的有關材料報送主管地稅機關備案。400元內6內蒙古地稅內地稅字[2007]355號:
    一、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因通訊制度改革而按《內蒙古自治區直屬機關公務移動通訊費用管理辦法》(廳發[2004]38號)規定的具體標準及按各盟市盟市委、行政公署、市政府參照自治區上述文件制定的公務通訊費用標準而實際發放或報銷的通訊補貼收入,作為公務費用據實扣除,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以上單位按《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辦公廳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協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辦公廳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內蒙古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公費住宅電話管理辦法》(廳發[1995]64號)規定的具體標準及按各盟市盟市委、行政公署、市政府參照自治區上述文件制定的住宅電話費標準而實際發放或報銷的住宅電話費,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2004年以后按自治區財政廳口頭通知,對各部門每人每月實際發放的150元通訊補貼,在征收個人所得稅時可作為公務費用扣除。
    三、企業因通訊制度改革而實際發放或報銷的通訊補貼收入,每人每月在200元以內的,作為公務費用據實扣除,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企業實際發放或報銷的住宅電話費用,每人每月50元以內的,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200元內,還有住宅電話50元內7廣州地稅穗地稅發[2007]201號: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的規定,個人因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上述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在廣東省地方稅務局未有統一規定前,省直黨政群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在職人員,按照中共廣東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廣東省人事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監察廳《關于印發〈關于省直機關單位通訊費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紀發[2002]31號,見附件1)第二條規定的通訊費補貼標準執行;市(區)直黨政群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市(區)人民法院、市(區)人民檢察院在職人員,按照廣州市財政局、中共廣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廣州市人事局、廣州市監察局《印發〈關于市直機關單位通訊費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穗財行[2006]283號,見附件2)第二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除上述第一點以外的其他扣繳義務人,參照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粵地稅函[2004]547號)第四點的規定,其單位高層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以及在本單位受薪的董事會成員)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標準額度內,其他人員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標準額度內,憑發票在單位報銷通訊費用的部分,準予在計征個人所得稅前扣除。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為職工報銷的通訊費用以及發給職工的現金通訊補貼,應并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500元和300元內8黑龍江地稅黑地稅函〔2006〕11號:
    一、實行公務用車改革的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交通費用補貼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其他形式的交通費補貼一律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黨政機關干部住宅電話和移動電話補貼,扣除按《中共黑龍江省委、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黨政機關公務住宅電話暫行管理辦法)和(黑龍江省移動電話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廳字〔1999〕6號)和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移動通訊費用補貼管理辦法》規定標準發放的通訊費補貼額,超出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保留行政級別的企事業單位,其領導班子成員及特殊崗位人員住宅電話和移動電話補貼,扣除參照黨政機關干部的相關規定標準發放的通訊費補貼額,超出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沒有行政級別的企事業單位,其領導班子成員住宅電話和移動電話補貼兩項合計每人每月扣除400元,超出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特殊崗位人員兩項合計每人每月最高扣除300元,超出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400元內9遼寧地稅遼地稅發〔2004〕125號:
    一、按照《遼寧省省直機關公務移動通訊費用補貼管理辦法》(遼人發[2004]13號)規定的范圍及標準發給個人的移動通訊費補貼,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給予全額扣除。
    二、個人因公務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移動通訊費補貼收入,可按照當地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補貼發放范圍及標準,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給予全額扣除。
    三、按照政府規定的范圍及標準向個人發放移動通訊費用補貼的單位,再以報銷票據等各種形式向個人支付或為個人交納的移動通訊費、固定電話通訊費、移動電話購置費,均應全額并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請注意遼寧官網意見:
    如果是個人名頭,一般計入"職工工資"科目;如果是直接發放通信補貼或者是單位名頭的發票,可以計入"管理費用——通信費用"科目.至于是否扣繳個人所得稅,主要是依據本省對于通訊費是否有限額確定,遼寧省已下發了文件規定省直機關按照遼人發[2004]13號規定通訊費補貼可以全額扣除,免征個人所得稅,但目前遼寧省地方稅務局未對企業通訊補貼扣除標準作出明確規定,因此以現金形式支付的通訊補貼要并入支付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黨政機關的通訊補貼標準企業不得比照執行.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遼寧聯通公司員工通信費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遼地稅函[2011]123號):
    你公司采取限額內實報實銷方式給員工報銷的通信費,屬于單位公務性支出,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注意實報實銷的方式,并不是發放補貼的方式10大連地稅大地稅函[2010]7號:
    公務用車費用每人每月不得超過2,700元。實際發生額不超過2,700元的,按實際發生額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實際發生額超過2,700元的,其余額不得結轉到以后月份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通訊公務費用每人每月不得超過當月實際發生通訊費用的80%,且僅限一人一號。實際發生額的80%11河北地稅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
    二、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按照當地政府(縣以上)規定標準向職工個人發放的通訊補貼(包括報銷、現金等形式)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部分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各類企業單位,參照當地行政事業單位標準執行,但企業職工個人取得通訊補貼的標準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月500元,在標準內據實扣除,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或超過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額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當地政府未規定具體標準的,按通訊補貼(包括報銷、現金等形式)全額的20%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500元內或80%,借鑒了企便函【2009】33號的精神12西藏國稅藏國稅發[2006]83號:
    二、公務費用扣除標準
    為體現個人所得稅調節高收入和稅收公平原則,根據近年來全區實際發放公務用車補貼和通訊費情況,現將公務費用扣除標準制定如下:公務用車補貼每人每月600元,通訊費補貼每人每月400元。
    對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和通訊費補貼在上述標準之內的,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據實扣除;超過上述標準發放的,在扣除公務費用后超過部分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400元13浙江地稅浙地稅發[2001]118號:
    二、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規定如下:
    1、根據浙委辦[2000]99號文件規定享受通訊費補貼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參照浙委辦[2000]99號文件規定的標準予以扣除;
    2、按照企事業單位規定取得通訊費補貼的工作人員,其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每月500元額度內按實際取得數予以扣除,其他人員在每月300元額度內按實際取得數予以扣除;
    3、既按浙委辦[2000]99號文件規定取得補貼,又按企事業單位規定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的個人,只能選擇上述標準之一進行扣除;個人取得超過上述標準的通訊費補貼收入一律并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浙江地稅官網】關于手機費補貼(發布時間:2016-08-07)2016.8.7
    問:公司給予員工的每月手機話費補貼,員工憑移動打印的個人抬頭發票,公司可以做管理費用稅前列支么?話費補貼沒有列入工資薪金的,可以不計個稅么?
    答: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列支,對于個稅按照通訊費補貼確定。500元和300元內14北京地稅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對公司員工報銷手機費征收個入所得稅問題的批復京地稅個〔2002〕116號 2002.03.18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第二稽查分局:
    你局《關于央視索福瑞媒體研究有限公司員工報銷手機費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京地稅稽二[2001]36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對企、事業單位未按市財政局京財行[2000]394號文件規定實行通訊制度改革,為個人手機(包括無線尋呼機)負擔通訊費,應區分不同情況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因公需要)負擔通訊費采取金額實報實銷或限額實報實銷部分的,可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負擔通訊費采取發放補貼形式的,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此前規定與上述規定不一致的,按上述規定執行。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認可報銷方式,不認可發放補貼形式15寧夏地稅寧地稅發【2006】85號
    通訊費稅前扣除標準如下:1)電話費補貼:企業單位廠長、經理80元,其他因工作需要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批準的特殊崗位人員50元;2)移動通訊費補貼:企業單位移動通訊費包干給個人的,廠長、經理扣除限額為300元,其他因工作需要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批準的特殊崗位人員200元。300元和200元內16廣西地稅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若干所得稅稅收政策管理問題的通知》(桂地稅發〔2010〕19號)(條款有效) 2010.2.23
    二、個人所得稅
    (一)關于通訊費補貼稅前扣除標準的問題
    根據國稅發〔1999〕58號文的規定,我區企業通訊費補貼稅前扣除標準為每人每月360元。360元內17廈門地稅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個人取得通訊和交通補貼計征個人所得稅
    主題內容:我在廈門日報上看到,個人應納稅所得額可以扣除30%交通補貼和20%的通訊補貼,是有什么樣的規定或標準嗎?
    回復人:12366咨詢中心
    回復時間:2016-07-26   08:46:26
    您好!1、自2013年11月1日起,通訊費用暫按每人每月500(含)元以內,準予據實在計征個人所得稅前扣除。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為職工報銷的通訊費用,或以通訊費名義發放給職工的現金補貼,應并入職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請注意,據實的要求是:采用實名制以合法憑證實報實銷,以現金或充值票據的應并入職工個人當月工資計征個稅。500元內18安徽地稅部門:所得稅處答復時間:2016-11-15 08:51
    咨詢內容:《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中依據國稅發〔1999〕58號精神,車改補助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那請問,國稅發〔1999〕58號中同樣規定的通訊改革取得的通訊補貼省內是否有相關扣除標準?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回復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文件中提及的通補貼是指因通訊制度改革而產生的,但我們目前沒有發生此項改革,因此發放的通訊補貼需要納入當月工資薪金繳納個稅。沒有標準,皖地稅函[2004]347號第二項、第三項內容已停止執行。【1】19福建地稅福建省地方稅務局所得稅處函省局關于所得稅若干政策及管理問題的處理意見(2013年11月14日 閩地稅所便函【2013】16號)2013.11.14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所得稅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關于所得稅若干政策及管理問題的處理意見
    一、關于個人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公務費用扣除標準問題。
    省局已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請示省政府,在省政府批復前,暫按每人每月500(含)元以內,準予據實在計征個人所得稅前扣除。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為職工報銷的通訊費用,或以通訊費名義發放給職工的現金補貼,應并入職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500元內20寧波地稅甬地稅一[2003]181號:
    對實行通訊制度改革的單位,其個人從任職單位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在按實扣除每人每月300元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后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300元內21青島地稅青地稅函【2004】140號:
    5、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施行后,對個人取得的公務交通、通訊補貼、夏季防暑降溫費、冬季取暖費(烤火費)等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2005年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3號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根據國家稅法統一規定,嚴格按照“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任職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徑掌握執行。除國家統一規定減免稅項目外,工資、薪金所得范圍內的全部收入,應一律照章征稅。各單位應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規定,嚴格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
    對個人取得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補貼收入,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有關管理人員的通訊費用,實行實報實銷的,不屬于征稅范圍,但企業應合理確定報銷通訊費人員的范圍,并將報銷通訊費的企業管理人員名冊,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實報實銷方式22海南地稅瓊財稅(2004)780號:
    一、對省直黨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在編在崗的工作人員按照《海南省省機關通訊費補貼管理辦法》(瓊財預[2004]547號)取得的通訊費補貼收入(含特殊崗位工作人員每月增加的100元至250元通訊費補貼收入),在計征個人得稅時,予以全額扣除。
    二、市縣黨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在編在崗的工作人員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對不高于省直機關標準的通訊費補貼也予以全額扣除。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扣除標準的公告(2017年9月15日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2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規定,經海南省人民政府批準,現將個人取得的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的公務費用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公告如下:
    一、企事業單位員工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允許在以下公務費用扣除標準內,按實際取得數額予以扣除,超出標準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海口、三亞、三沙、儋州、洋浦的公務費用扣除標準
    高級管理人員1690元/人/月,其他人員1040元/人/月。
    (二)其他市縣的公務費用扣除標準
    高級管理人員1000元/人/月,其他人員600元/人/月。
    二、企事業單位員工因通訊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務費用標準內,按實際取得數額予以扣除,超出標準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本公告適用的單位范圍是:進行公務用車、通訊制度改革,制定了公務用車、通訊制度改革方案的企事業單位。
    本公告適用的人員范圍是: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通訊制度改革方案所確定的人員。
    四、本公告第一條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根據《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在本級企業或社會組織中擔任高管職務的人員。具體包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和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等;由省委、省委組織部以及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任命的黨委班子成員。
    本公告第一條所稱“其他人員”,是指企業中除了高級管理人員之外的所有人。
    五、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9月15日100元內23湖南地稅湖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公務費用稅前扣除標準的公告
    一、關于通訊補貼稅前扣除標準問題
    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因公需要)負擔通訊費采取實報實銷的,可不并入“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采取發放補貼形式的,一律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沒有限額標準24甘肅地稅甘肅省財政廳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公務交通補貼等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甘財稅法〔2018〕15號
    二、關于個人取得的公務通訊費補貼收入征稅問題
    企業實行通訊公務費補貼的,可憑真實、合法的票據在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每人每月不得超過300元,且僅限一人一號。300元內

     
      【1】皖地稅函[2004]347號

      二、關于個人取得交通補貼收入征稅問題[失效了]

      職工個人按規定從單位取得的交通補貼,在并入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按每月100元的標準給予稅前扣除;補貼收入不足100元的,按實際取得的補貼收入給予稅前扣除。

      三、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失效了]

      職工個人按規定從單位取得的通訊補貼,在并入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按每月300元的標準給予稅前扣除;補貼收入不足300元的,按實際取得的補貼收入給予稅前扣除。職工個人在單位報銷通訊費用的,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不得再扣除任何通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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